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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饭圈”侵权:涉诉青少年往往法律意识淡薄且存侥幸心理
法制日报微信公号12月21日消息,aswl、awsl、wlsw、捆绑、倒贴、拉踩,这些“饭圈密语”你看得懂吗?
“饭圈”即粉丝对自己所属的追星群体的统称。而他们中的一部分却在网上使用侮辱性语言捏造事实,主动贬低其他明星。而这背后与明星们的流量利益密切相关。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粉丝文化”影响下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主要特点、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对社会治理层面提出建议。
《报告》显示,互联网的便捷性和传导性使不同地区有共同兴趣偏好的粉丝个体在网上集结,形成了以明星为中心,层级清晰、分工明确、行动力强的各具特色的趣缘文化群体和组织形态。粉丝之间不断分享信息、交流情感,逐渐成为形成互相认同、彼此欣赏的兴趣共同体和情感共同体。他们甚至还创造了独特的交流语言,如入选2019年网络热词的“aswl”“awsl”“wlsw”等。
然而,在“粉丝文化”兴起的背景下,青少年实施侵害名誉权行为的纠纷较为多发,网络言论失范问题亟待规范。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明星诉网友侵害名誉权案件中,七成被告为30岁以下的青少年,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被控侵权行为内容包括使用侮辱性语言、捏造事实等,使用“饭圈”特有语言成为显著特征。
对审理的案件分析后发现,青少年发表涉嫌侵权言论的目的是为自己所喜爱的明星提高人气、获取关注。通常表现为:对贬低自己偶像的言论予以回击;主动贬低其他明星,为自己喜爱的明星争取影响力;单纯因厌恶与其偶像进行合作的其他明星而发起言论攻击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多起案件中,被告实施侮辱特定明星的行为,往往由“粉丝”之间的持续骂战引起。青少年在追星过程中存在不理智、相互谩骂、失范言论升级的现象,个别粉丝将怨气转至对方维护的明星,进而实施对明星的侮辱、诽谤。
在进行网络言语攻击时,他们多使用“饭圈黑话”,通常表现为明星“黑称”、侮辱性语言的谐音以及形容娱乐圈炒作的特定词汇等 。例如,在多起案件中,被告都以特定具有侮辱、贬损之义的绰号指代特定明星,虽然这些绰号可能并不为大多数社会公众熟知,但在粉丝群体中则指向清晰。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定,只要侮辱性的称呼能够形成与特定明星的对应关系,即可视为对该明星的侮辱,构成侵权。
在庭审期间,涉诉青少年还往往表现出法律意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部分青少年主张其发布的侵权言论并非原创,而是从其他媒体或个人发布的信息转载而来,因此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即便有的被告涉案言论极不文明,但在法院立案后仍受到同属性粉丝的“声援”和“追捧”,不仅体现在大量支持或鼓励被告的评论上,甚至出现被告微博粉丝在诉讼期间成倍增长的态势。部分案件的庭审视频在庭审结束一段时间后亦引发上亿的话题量,再次引发公众关注。有的被告在案件宣判后,继续发表不恰当言论,持续受到众多追捧,反映出部分粉丝将个人好恶凌驾于事实和法律之上的畸形心态。更有甚者,在诉讼期间发起“打赏”活动,组织同属性粉丝为其筹款。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亮明司法态度,不仅在相关案件中判决被告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还认定被告因涉诉所获打赏款项构成违法所得,全部收缴以示惩戒,成为全国首例。
《报告》分析了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的成因,其中有家庭、学校等在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方面的欠缺,也有部分公众人物未承担起正向引领公众的社会责任,社交平台缺乏与时俱进的网络言论管理机制,此外,粉丝群体化、网络化、组织化催生的网络空间亚文化与新业态,都为网络失范行为提供了土壤。
在流量利益的驱使下,个别明星或其团队不排除有过度包装“人设”、故意炒作话题等行为,一定程度上缺乏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缺乏对青少年价值观的正向引领。
《报告》进一步指出,粉丝文化催生了粉丝经济,同时产生经营性收益,催生了相关从业者。从业者通过建立粉丝和明星之间的情感互动,提升粉丝黏性以获取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例如,粉丝购买明星杂志、专辑、周边、同款或代言商品等。以追星为目的在网络空间聚集的粉丝团体令应援集资得以产生。从明星演唱会的灯牌标语到写字楼的外墙广告,不一而足。这些不菲的开支均来自粉丝集资及买单冲动,产生了一系列应予关注的社会问题。如“应援”资金流向不透明、资金管理者圈钱跑路;低龄“打赏”、巨额“打赏”引发纠纷;“黄牛”、“私生饭”等侵犯隐私、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挑战道德及法律底线;因“需求”而支撑的“代拍”现象屡禁不止等
对于诸多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一系列涉及网络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确立了相关裁判规则:
公民的言论自由应以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为限,任何自然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均受法律保护;
公众人物对社会评论的容忍义务以人格尊严为限;
自媒体的侵权责任程度应综合考虑自媒体的言论传播范围及影响力;
饭圈“黑话”“影射”亦构成侵权;
为网络侵权言论求“打赏”构成违法所得的,法院可予以收缴;
特定情况下对明星粉丝的侮辱亦构成对该明星的侮辱;
公众人物应对就其业务能力的合理批评予以容忍等等。
这些裁判规则的确立为网络言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倡导广大网络用户拒绝网络暴力,依法上网、理性发声;
倡导文艺工作者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引导粉丝群体理智追星;
倡导网络服务提供者生产有品质、符合人民多元需求的鲜活的文化产品,为优质内容提供更加友好和便捷的传播渠道;
倡导全社会形成维护公序良俗、树立良好风尚的合力。
(原题为《“黑粉”出言侮辱明星,被诉期间还发起“打赏”?法院:违法所得,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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