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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谈东莞商人从无期到无罪:避免民转刑错案,先程序合法
万伟勋涉嫌诈骗案,历经9年,终从一审判无期徒刑变为重审判无罪。
与命案的亡者归来、真凶出现而必然无罪不同,也与一些刑事案件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无法认定有罪不同,该案更多是在罪与非罪的性质上,在不同阶段、不同办案部门出现多轮迥异认识。
在此过程中,该案出现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郴州、岳阳两地中级法院先后审理,湖南省检察院向湖南高院抗诉等各级司法机关全面介入的一系列司法程序。
为何司法机关在犯罪的认识上会出现差异,该案9年的程序运转,有哪些经验教训?
12月19日,万伟勋的辩护人之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玉华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专访,介绍了该案办理过程中一些不为人知的细节,以及民营企业家在经营中的刑事风险。
万伟勋(中)和他的辩护人翟玉华(左)、王飞跃在湖南岳阳中院。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图
“这是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澎湃新闻:岳阳中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万伟勋无罪的判决书,12月才正式宣告,当月,岳阳市检察院向湖南高院提交抗诉书。过了5个月,湖南省检察院作出了撤诉决定,又过了7个月,湖南高院同意撤回抗诉。这中间历时2年多,可见不同部门对构罪与否的认定是非常谨慎的。您和另一名辩护人王飞跃教授,一直作无罪辩护,万伟勋为什么不构成刑事犯罪?
翟玉华:因为我们都认为,万伟勋案实际上是一个民事案件。2018年10月15日,彭子曦向郴州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其起诉的理由,跟岳阳中院刑事判决认定的无罪事实,是一个事实。这也说明这是一起民事纠纷。所以当年对万伟勋的刑事追诉是错误的。
澎湃新闻:万伟勋案中确实有违民事主体间应当遵从的诚实信用问题。这种不诚信,如何会构成刑事案件中的欺诈?
翟玉华:具体到万伟勋案,这涉及履行合同的问题。签订合同的前提是不是真的,合同的标的是不是假的,这才涉及诈骗犯罪。在这个案件中,这些关键问题都不存在。合同的内容是展览权的合作,而非古玉石买卖。所以古玉石是不是真的,不重要。古玉真假与展权合作是两码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所以,对万伟勋的指控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澎湃新闻:万伟勋与彭子曦的合作从一个民事纠纷变成刑事指控,当事各方都是受损者,该案带来哪些教训?
翟玉华:最大的教训是各方面的诚信问题。中国文联下属的中国艺术文化普及促进会秘书长方建文,他提供了假的古玉石文物,这是引起双方纠纷的根源。万伟勋如果自己亲自去检验和确认玉石真假,也许也不会出现后面彭子曦拿玉石真假来控告他诈骗的问题。
此外,对于双方来说,签订合同要慎重,风险防控要重视。万伟勋与彭子曦的两个合作,都是合同还没签,彭子曦就打钱了。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应当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合同履行中可能会存在的市场风险。不能因怀疑和担心,就启动公权力来回避市场风险。本案中,如果不是司法力量的介入,民事合同本身是可以继续履行下去的。
澎湃新闻:投资有风险,如何看待市场的风险问题?
翟玉华:对市场主体来说,商业是个很严肃的事情。该案中玉石展的合作,彭子曦打钱打了4个多月后,才签的合同,探监项目的合作,在收钱后也只写个收条,收条才几句话?就把几千万投资的项目定下来了,这种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公权力来说,公私要分明。私主体的行为,公权力不能肆意介入,要介入也必须要按法律的规则来操作。
“法院体现了它的担当和权威”
澎湃新闻:万伟勋刑事被诉,办案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翟玉华:程序上的硬伤是管辖权的问题。彭子曦去东莞市公安局控告,东莞警方没有立案,认为是民事纠纷。郴州是彭子曦老家,结果这个案子在郴州公安立案侦查了,理由是8600万涉案款中有300万元是从郴州汇出。但是,这个款是彭子曦指定别人付给万伟勋的,后来湖南高院也认定,不能根据300万汇款认定郴州是犯罪行为地。从侦查到审理是违法的,所以后来一审判决被撤销。2012年我办理湖南民营企业家李途纯案,万伟勋的妻子看到媒体报道后找到我,我看了材料马上指出两个关键问题:程序上的管辖权和实体上的合同纠纷被当成刑事诈骗。
此外,该案件在公安阶段,扣押了万伟勋二千多万元的财物,这些财物部分甚至没有进行登记,直接退回给了彭子曦。在案件没有了结、受害人都不确定的情况下,直接将涉案款物给所谓受害人,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澎湃新闻:该案的突破是从管辖权问题上开始的?
翟玉华:二审找到我后,我们立即向湖南高院提出了管辖权的问题,高院于2012年8月以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撤销了原审判决。根据刑诉法,高院只能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但这并不意味着郴州中院真的能直接进行重审,因为其管辖权的问题没有解决。但郴州中院真的直接重审了。对郴州中院来说,扣押的赃款赃物都处理了,怎么办?
2013年12月5日,郴州市检察院重新起诉,郴州中院决定重审。我接到开庭通知后,跟中院交涉,但中院仍然坚持开庭。我说:不妥的,没有管辖权怎么开。对方说:开庭了再说吧。
2013年12月20日,郴州中院重审开庭。庭审中,公诉人按正常程序宣读完起诉书,轮到辩护人说了。我说:今天在庄严的国徽之下,作为公诉机关、审判机关,要依法进行诉讼和审判,湖南高院已经裁定郴州中院没有管辖权,在高院没有撤销该裁定之前,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是非法的,审判机关开庭也是非法的,本辩护人不能支持这种非法的审理活动,本辩护人决定退庭。王飞跃教授当时也退庭了。
澎湃新闻:你们这样退庭还是比较罕见的,会不会被认为是干扰法庭秩序?
翟玉华:不会。我们退庭的理由是非常充分的。法庭问万伟勋要不要重新请律师,万伟勋说不请。我刚到门口,法庭宣布休庭。听说合议庭还去省检、省高院汇报,他们的理由是:通过审理发现管辖权。
我们也向省高院汇报,要么放人,要么移送,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又经过好几个轮回,层层汇报,来来回回,做工作。后来,时任湖南高院院长康为民,亲口跟我讲,他亲自去向最高法院汇报。最高法于2014年8月6日指定岳阳中院一审。当年8月26日,郴州中院发出改变管辖通知书。至此,该案管辖权问题得到合法解决。
澎湃新闻:你怎么评价万伟勋案的无罪判决?
翟玉华:首先,岳阳中院的无罪判决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不仅仅是它善于采纳律师合理的辩护意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该判决的政治站位高,真正做到了维护法治权威和良好的法律秩序。
其次,它的专业水平高。该案从程序到实体,经过了三级司法机关的检验,最终湖南省检察院的撤回抗诉也说明,这份判决经得起考验,专业过硬,技术精湛。
最后,这是一份有担当的判决。该案牵涉的利益关系面宽,各方面都很关注,岳阳中院顶住各种压力,坚决依法判决,坚持了法院的原则。
另外,湖南省检察院依法撤回抗诉,也非常不简单。真正做到了坚持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体现了监督机关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以及司法的公信力。
“保护民营企业家从纠正错案开始”
澎湃新闻:纵观万伟勋案,刑民界线到底如何区分?
翟玉华:刑民界线确实没有绝对标准,在于对专业的把握。民转刑是企业家权益被侵犯的特点。为了避免这种错案,首先应当保障程序的有序合法进行。不能发现了错误,仍然强行推进,司法机器一开就开到底,错也错到底,刹不住车。具体到本案,存在某些司法人员的不担当。所以关键还是在执法、司法时,要坚持法治的原则。
澎湃新闻:民营企业家为何容易陷入刑案?
翟玉华:从企业角度,一是企业家诚信问题。有些民营企业不讲诚信,容易引起纠纷,有人就会想借助公权力,把民事变成刑事犯罪。二是民营企业管理规范问题。股东之间,老板与员工之间的矛盾一扩大,一方想把另一方打倒,就借助公权力去搞。企业家要考虑是不是在管理上有漏洞可钻?民营企业家在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要把情况说明,要主动寻求帮助。很多民营企业家,不懂得怎么保护自己。
从执法人员角度,有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不强。为什么公权力能够被利用,归根结底,还是个别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出了问题。所以,相关人员应当加强专业学习,洁身自好,不受利益影响,坚守司法职业的底线。
从监督机关角度,有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相关负责人不敢担当,相应的纠错机制没有发挥作用。
澎湃新闻:近期,8部委、最高法、工商联密集发声,力挺民营经济。最高院、最高检先后作出优化营商环境的各种表态,如全面清理司法解释,涉及民企的不平等规定一律废止;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具体到落实层面,我们应该如何保障民营经济及民营企业家?
翟玉华:从目前氛围来看,确实对保护民营企业是好的。但是,之前忽视甚至侵犯民营企业的惯性比较大,要纠正起来,非一日功。
首先,观念上要转变,在我们应当如何看民营企业的问题上,有的人心理不平衡。我们应该真正认识到,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的经济成份,围绕社会发展、生活功能等为社会提供了多种保障。所以我们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要发自内心的,自然而然的,与国有企业一样一视同仁的对待。
其次,深层次的问题,如政策、相关法律制度,要改变对民营企业歧视的态度。司法要把中央的指示精神,法律的精神落到实处。这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立法方面,比如同样是侵占财产,就有歧视,侵占国有财产的公职人员叫贪污,侵犯企业的财产叫职务侵占,罪名不一样,量刑不一样。公私财产,都是财产。立法的价值判断,就不一样。刑事的司法保护,也有一种价值引导。也有一个公平的问题。
最后,就是在法律政策的执行层面。如果没有实体、程序的公正,司法的权威性如何体现?所以,要从纠正错案开始,保护民营企业家权利。从一个一个的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开始,来证明对待民营企业是一视同仁的。这个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各岗位的人身体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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