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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订法规,要求乡镇政府建设相对集中的污水处理设施
12月19日,《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并表决通过。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本次修法将农村污水治理、规范泵站放江、严格雨污分流等近年来城市排水与污水出现的新情况纳入范围。
针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特殊性,条例在规划编制、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要求等方面作了特别规定。
比如,要求乡镇政府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建设相对集中的污水处理设施。毗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区域的生活污水,可就近纳入城镇处理设施,需要由乡镇政府建设连接设施。
强化雨水源头减排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也是条例一大亮点。条例明确将源头减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考虑源头减排的内容。在建设环节,规定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相关规划和标准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其他区域大型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雨水集蓄利用措施。
针对污泥处理处置能力存在一定不足的问题,条例提出对策,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考虑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泥资源化利用。要求运行维护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报告。针对有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会产生废气的情况,条例也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条例对泵站放江做了相关规定。上海地势低平,对中心城区降水形成的地表径流,通过管道收集再以泵站强排方式排入河道,是确保城市安全的重要举措。为控制污水通过泵站排入河道,削减泵站污染物放江总量,条例对具备防汛功能的泵站提出设置截流设施,有条件的设置垃圾拦截、清理装置的要求。严格规定允许泵站旱天放江的情形,即确需检修排水泵站或者因防汛、应急处置需要降低排水管道水位。
针对雨污分流,条例也做了相关规定,在纳管前提下进一步严格实行雨污分流:一是在雨污分流地区,明确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二是在雨污合流地区,要求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时统筹安排分流改造;新建项目的内部应当实行雨污分流,为今后地区雨污分流改造打下基础。
本次修法是通过立新废旧方式,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此前,《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自1996年实施以来,对加强上海排水管理、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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