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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铁“咸猪手”获刑为公共场所猥亵行为入罪提供判断标准
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王某某在上海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女性未成年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其间,该女子通过挪动座位、身体前倾后仰的方式予以躲避,王某某仍然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18时31分许,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该女子当场察觉并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仔细核实证据、反复阅看案发时段监控录像,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于8月26日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王某某批准逮捕。9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强制猥亵罪一案。经审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10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该案,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宣判,对王某某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现判决已生效。
针对此案所具有的典型意义,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何挺。
何挺教授表示,第一,本案提供了在地铁、公交车等相对密闭且人员密集空间内,利用被害人不易躲避和抗拒的情况下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具有强制性的判例。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所以要求行为必须对被害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之前判决构成强制猥亵罪的,更多的是以暴力、胁迫等明显具有强制性手段实施的猥亵案件。地铁、公交车上的“咸猪手”行为和典型意义上的暴力、胁迫手段有明显区别,所以能否认定这种行为具有强制性进而构成强制猥亵罪之前是具有一定争议的。
本案判决回应了这一争议,在地铁和公交车等利用被害人不易躲避和抗拒的环境实施的触摸被害人隐私部位的性骚扰行为,是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因而就具有了入罪的基本条件。
第二,本案还从猥亵行为的严重程度上为是否入罪提供了一个判断标准。猥亵行为一直都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而且实践中大多数不具有强制性的猥亵行为也都按照治安管理予以处罚,通常的处罚手段是行政拘留。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并非所有在地铁公交车上实施的“咸猪手”行为都需要入罪,而是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具体情况。
本案中,被告人对两名女性实施了猥亵行为,其中一名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且对这名未成年人属于持续性地实施了猥亵行为,其猥亵行为相对较为严重需要按照犯罪处罚。本案的处理,也为今后地铁公交车上“咸猪手”行为究竟是治安处罚还是刑罚处罚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重要标准。
第三,为此类案件如何侦查取证提供了一些指南。猥亵类案件通常属于证据缺乏的案件,一旦被告人不认罪,往往面临被告人和被害人各执一词的情况,而且实践中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更为常见。
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通过反复细致查看地铁车厢监控录像,并与两位被害人的陈述互相佐证,通过较为扎实的证据最终使一开始拒不供述的被告人承认犯罪,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本案最大的启示意义在于,告诉那些心怀侥幸、认为公共场所的性骚扰行为最多不过是治安处罚的人,这种行为是完全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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