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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赢人社局的重庆尘肺病老人仍未被认定工伤,法院:中止诉讼
重庆市荣昌区尘肺病老人易成勋的“工伤认定路”一波三折。
易成勋。本文图片 受访者供图2019年6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刊发《重庆荣昌尘肺病老人申请工伤被驳回,告赢人社局后又不被认定》一文,报道了73岁的易成勋申请工伤认定的曲折经历。
12月16日,易成勋的儿子易先生告诉澎湃新闻,其父不服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荣昌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一案,法院已裁定中止诉讼。“到现在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恢复,父亲的身体现在越来越差了。”
荣昌区法院作出的裁定。荣昌区法院的裁定显示,中止诉讼的依据为“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澎湃新闻多次向荣昌区法院询问该案中止诉讼的具体原因,尚未收到回应。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易成勋早年在当地长田坎煤矿挖了11年2个月的煤,于1993年下岗回家种地。1998年,长田坎煤矿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荣昌县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荣昌区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田坎公司)。2018年2月,易成勋被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叁期”。
此后,易成勋向荣昌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3月,荣昌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7月,该局作出《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以用人单位主体已消亡为由,驳回了易成勋的工伤认定申请。
易成勋不服,起诉至荣昌区法院。法院判决撤销《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责令荣昌区人社局针对易成勋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后荣昌区人社局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生效后,荣昌区人社局仍以“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今年5月,易成勋向荣昌区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认定原告所受伤害属于工伤。5月8日,荣昌法院受理该案。
6月25日,荣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未当庭宣判。11月7日,荣昌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中止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荣昌区法院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时,距受理该案差一天不到六个月。
裁定显示,荣昌区法院中止诉讼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为:“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为:“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中止诉讼。”
澎湃新闻曾多次向荣昌区法院询问该案中止诉讼的具体原因,截至发稿前,记者尚未收到回应。
易成勋的代理律师告诉澎湃新闻,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而中止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中止的裁定一经作出,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复议。
易成勋认为,中止诉讼时,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出现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的特殊情况,而本案中并没有类似的情况出现。
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宇向澎湃新闻表示,在他代理过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尚未遇到因“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导致诉讼中止的情况。
张新宇表示,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其他情形”一般是为了灵活处理,解决一些突发情况,该条款属于兜底条款。“即使是‘其他情形’,法院在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时,也应当在裁定中说明具体情况和中止理由,否则无法判断具体是否具备中止条件。”
【普法小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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