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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微信群说了这6个字,获刑9个月
31岁的外来工张某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自己在微信群里说了一句玩笑话,竟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张某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一案。
一天晚上,张某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一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某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没有任何回应,继续聊其他话题。随后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张某,以其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将其抓获归案。
警方回查他的手机和电脑,发现除了微信群发布的那句话外,张某没有其他关于恐怖主义的言论。
被告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最后,法院判决张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无独有偶,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有人因为散布极端言论被抓。北京男子王某将一段含有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视频发布在自己的QQ空间,引发多人次浏览、转发、评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山东临沂24岁男子林某微信群散布“要弄点炸弹去炸天安门”的个人极端言论,由于该言论涉嫌实施爆炸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所有人都应该引以为戒,在公共场所、公共网络平台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那么散布极端言论会受哪些处罚呢?
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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