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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钱包仅归还身份证后称钱包丢了,男子被判赔偿3700元
捡到钱包后未归还失主,还弄丢了,拾得人要不要担责?
12月1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拾得人陈先生赔偿失主钱包折价款2200元,并返还失主现金1500元。
2018年12月24日凌晨1时许,徐先生驾车回家,下车时不慎将钱包掉落在驾驶侧车门外的地上。之后,通过查看物业监控录像发现,钱包在当天早上6时左右被陈先生发现,拾获后便放入口袋,乘坐出租车离开。确定捡钱包的人后,徐先生找到陈先生,希望他能归还钱包,但交涉后,陈先生仅返还了身份证。
徐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陈先生以钱包与现金均已扔掉为由,拒不返还,于是徐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赔偿FENDI钱包折价款2200元,并返还现金1500元。
审理中,徐先生表示,钱包里装有2000余元现金和身份证,并提供了其于半年前购买FENDI钱包花费2350元的凭证。
对此,陈先生辩称,自己的确拾到钱包一只,但钱包里并没有任何现金。捡到钱包后,因担心钱包里的身份证遗失,所以将身份证取出,将钱包放置在会展中心的杂物箱内,导致了钱包的遗失。而对于徐先生所说的钱包价值和钱包内有现金,陈先生均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陈先生拾获钱包后,未及时返还,有悖于公序良俗。陈先生在徐先生要求其返还钱包的情况下,仅返还了石先生身份证,而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又辩称钱包已灭失,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诉讼中,徐先生提供了购买钱包的相关凭证,故其主张陈先生赔偿钱包折价款22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钱包主要功能是存放钱币,一般而言,钱包内无钱的概率较低。陈先生关于钱包不值2200元,钱包内无钱的辩称,与其拾获钱包后即放入口袋、未及时返还等行为明显不符,相较而言,徐先生关于钱包内有钱的主张更符合生活常理。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请。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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