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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少女”长期流窜盗窃,警方:办理未成年人案有3大难点

罗敏/红星新闻
2019-12-14 15:52
教育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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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红星新闻报道了14岁“问题少女”罗某京沦为事实孤儿,长期流窜盗窃作案,现行法律无法对其进行惩处的新闻后,引发网友强烈关注和热议,也引起了法律、司法界的探讨。

罗某京曾被政府送到工读学校接受矫正教育 本文图片均来自红星新闻 

警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难点多

据了解,罗某京户籍所在地政府,针对她的帮扶计划涉及政府、关公委、民政、妇联、公安等众多部门,甚至将关爱小组延伸到村上。问题是一年四季根本见不到罗某京,帮扶计划鞭长莫及。

罗某京这样的问题少年,不仅政府、民政、学校、家长头痛,连“罪犯克星”公安机关也大为恼火。

红星新闻从四川宜宾翠屏警方了解到,办理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难点多:

一是询问讯问难,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讯问未成年嫌疑人都需要通知监护人或其他成年家属到场参加,一般很难通知到场,增加办理案件的难度;

二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一般不容易追回赃物或者责令家属退赔,导致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满意,不利于警民和谐;

三是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教育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后,难以让其悔改,仍然会继续违法犯罪危害社会。

翠屏警方相关办案民警认为: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样的,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应有的教育和严格的监管,这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否则,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失去监管或者无法有效监管,逐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工读学校力量不足,一些学校不具备招收女生条件

罗某京逃出工读学校继续盗窃

未成年人侵财案件,并不仅限于罗某京一个孩子,更多的男性未成年人,参与盗窃电瓶车、摩托车、入室盗窃。近年来,各地警方办理的未成年人侵财案件数量惊人。

这些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盗窃,如何进行社会化治理,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2016年,罗某京所在县城,13岁的当地村民易明(化名)在21天内敲130辆车,令当地公安机关和家长头痛不已。

“打不得、骂不得、关不得……只能批评,转交家长。警察都没法管,家长更是莫之奈何。”主办民警后来跟家长商量,送到内江一所工读学校。

如今,易明经学校矫正和教育培训,已经外出打工去了。可见,工读学校的矫正教育效果不错。但是,罗某京自进校就没打算好好待着,最后干脆逃跑了。如果她愿意留在学校,学门技术,将来可能自食其力。

为了解决未成年人流落社会犯罪的问题,罗某京的家乡宜宾市也设立了工读学校——宜宾市第十六中学。该学校由宜宾市政法委指导,宜宾市教育局直接管理。但是,这个学校由于条件限制,目前只收男生,尚不具备招收女生的条件。

宜宾市工读学校熊校长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罗某京如去工读学校读书,川内只能去遂宁市第十五中学。其它就近的,只有昆明有民办工读学校在招收女生。

专家建议

观点一:加强收容教育,去标签化

宜宾学院副教授、四川省诉讼法学会理事、宜宾市刑法学会秘书长、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健宇建议:对于未满14岁的重罪犯和未满16岁的轻罪犯,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对于本案而言,罗某京的监护人不具备管教能力;而政府开办的工读学校,罗某京又极度反感,且这类学校也确实存在衔接学历教育难、就业歧视等问题。罗某京背后代表的我国罪错未成年人群体改造的困境,值得我们重视。

周建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通过立法改革,将罪错未成年人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由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与其他行政机关、家庭、学校相互配合管教。

例如,引入“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由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或检察院对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以致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的监护人开展强制教育,成都、湖北等地已开始试点。

二是在教育帮扶中坚持未成年人的身份保护,根据标签理论(又名贴标签理论),“犯罪人是由社会制造的,人会变成他被人们描述成的那种人”,被贴上标签的未成年人受到公众的警惕与疏远,不但难于融入社会正常生活,而且很容易被激发出仇视、报复社会的心理,进而再次实施犯罪。

例如,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基础文化教育,老师不得在班级宣扬其身份;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申请社会保障,社会保障部门不能随意公示其基本身份信息。

三是针对罪错未成年人贪图享乐心理、自我控制能力较差等问题,借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森林营地计划,政府与企业合作设立野外锻炼计划,包括负重徒步背包旅行、登山训练、攀岩训练、学习伐木等,磨砺罪错未成年人的意志品质。

观点二: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强管束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斯伟江律师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要一定程度的管制,不能一味放任。

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赵光华律师认为,“问题少女”罗某京的问题不仅仅是她自身的问题,更是一个不容小觑的社会问题。赵光华律师认为有如下问题:

针对“问题儿童”而设立的各类培训学校是否真正的能够给予矫正培训?正如当年诸多家长为了矫正网瘾少年而将自己的子女高价送往杨永信网瘾矫正机构,结果却是泯灭人性的“教育矫正”,其结果更是将本有问题的青少年推往了更大的火坑。

无论社会如何完善,总是避免不了有坏人的存在,这种坏人应当尽早的予以惩戒教育。结合层出不穷的各类校园暴力事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势在必行。律师呼吁,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3岁,将严重暴力犯罪责任年龄降低至10岁是社会普遍的呼声。

观点三:不宜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另一种声音是认为不宜简单降低刑法年龄。在报道宜宾易明案时,红星新闻记者曾采访过成都市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何娟、成都市温江检察院未检科负责人刘旭。

据何娟介绍,2015年6月,全国知名刑法学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曾带队,在成都市检察院做过相关调研。其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是当时争论较大的关注点,调研中,绝大多数参与调研的人员在座谈时表示,不宜简单降低刑罚年龄。

“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是社会的受害者,总体来说应该予以教育挽救、宽容关爱。”何娟称,如果按大家讨论的,简单粗暴地降低刑罚年龄,不仅达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甚至可能陷入一种恶行循环。

何娟称,专家调研后普遍认为,虽然有的国家和地区将12岁或13岁作为起刑点,但在目前的中国并不适应。目前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很多,根本原因在于家庭教育缺失、社会关爱缺失。

另一方面,目前并没有权威数据统计过,究竟有多少不到14岁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如果因个别极端案件,而盲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让更多娃娃被严苛的刑罚追责,起不到从根本上预防犯罪的目的,也与当下“预防、挽救”失足未成年的司法政策不符。

成都市温江检察院未检科负责人刘旭则认为,即使法律将起刑年龄降为8岁,也并不会杜绝犯罪低龄化,未成年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一味给予刑罚打击,对他们的年龄而言,也未必公平。”

周建宇表示,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既不符合《末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等规定,又极有可能让“监狱是犯罪的学校,特别是结伙犯罪的学校”成为现实,作为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在监狱、收容教养所这类场所中极易受到交叉感染。

网友热议

希望她将来可以做个好人

@察觉到了么:她的所作所为基本上都是她悲剧的家庭所引导的,可以说这个家庭没有一个人有端正的生活态度,以及正确的三观。她若出生在一个温馨勤勉的家庭里想必是个好学生,而现在只能希望有育人专家能启迪她。真心希望她以后可以做一个美好的人。

@我的电脑:其实她也是一个可怜的娃,从小没有父母的关爱不说,跟着一个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只顾自己的爷爷,还老是被饿肚子,还挨打,几岁就开始偷东西,一开始是偷吃的,这么小的孩子,饿急了除了偷拿别人的东西填肚子还能干什么?爷爷知道孩子偷东西不帮她改正还护短……

@GB-X:不能简简单单的用道德与家庭教育的因素来衡量,归因。从报道的事情,可以隐约看出来,这女孩其实是犯一种病——心理障碍。比如小时候的行为,应该是多动症,逐步发展变异趋向严重。

(原标题《14岁“问题少女”长期流窜盗窃引热议 警方:办理未成年人案有3大难点》)

    责任编辑:李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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