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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被拐女童收买方:3年前花了7万元,被告知是“私生女”
12月11日,磁县民政局副局长张自然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截至目前女童亲生父母仍未找到,女童当前被暂时寄养在磁县当地一户家庭,“寄养家庭是经过民政局筛选的,孩子现在生活得很好,民政局每个月也会对这一寄养家庭进行回访。”
收买被拐女童一方的徐先生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女童是家里2016年11月份经人介绍从一名“四十多岁的女人”手中买的,“花了7万块钱,当时说是人家的私生女,不知道那女的是人贩子”。
徐先生称,其妻子投案自首后,目前被取保候审。
买方:三年前花7万元买的,被告知是私生女
磁县民政局副局长张自然告诉澎湃新闻,磁县公安破获的这起拐卖儿童案,民政局只接收了这一名女童。警方提供给民政局的信息显示,女童出生日期约为2016年10月。经体检,结果显示女童身体状况良好。
“小女孩非常可爱,白白净净的。”张自然称,为保护女童身心健康,没有让女童在民政局儿童福利部生活,“买方家庭有人来局里找,要看孩子、送东西什么的,对孩子不好”,于是民政局在有领养意愿的对象中筛选出了一户人家暂时看护女童。
12月11日,被拐女童养父徐先生告诉澎湃新闻,女童是家里2016年11月份购买,经人介绍从一名“四十多岁的女人”手中买到,“花了7万块钱,当时说是人家的私生女,不知道那女的是人贩子”。
徐先生称,因与爱人结婚多年未能生育,才做出买孩子的行为。“2016年买的时候孩子只有十多天,说是农历十月十六生”,“我们也不知道卖孩子的人叫什么,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
徐先生介绍,此前磁县警方通报中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芬系其爱人,也就是女童的养母。11月8日,其爱人张某芬前往公安局自首,“那会我们就已经接到了警方的消息,说卖孩子的是人贩子,所以去自首。”目前,张某芬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张某芬自首后,女童被警方带走。徐先生告诉澎湃新闻,“我们养了整整三年,已经很有感情,孩子很可爱。”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年内找不到亲生父母,寄养家庭有优先领养权
“孩子在这家生活得很快乐,(寄养家庭)照顾得很好。”张自然向澎湃新闻介绍,这户人家是无偿看护,并已经做好长期看护女童的准备,如果一年时间内女孩亲生父母仍未找到,这户人家将具有优先领养权。如果找到了女童亲生父母,将无条件归还。
张自然说,相关信息发布以来,民政局每天都会接到大量电话,询问女童状况并表达出领养意愿。出于对孩子的保护,目前孩子将不接受任何探视。如果找到孩子亲生父母,民政局方面将及时通报。
磁县公安局宣传工作负责人11日告诉澎湃新闻,案件仍在调查中,具体案情不便透露,后续情况将在官方平台发布。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警方目前已采集该女童的血样,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帮其查找亲生父母。两年前,2017年9月29日,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这起拐卖儿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芬于2019年11月8日投案自首。当天,磁县公安局城关刑警队从冀南新区辛庄营乡将被拐女童解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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