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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初识神秘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2019-12-09 13: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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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又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司法精神病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人,应用司法精神病学专业理论、技术和经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委托的鉴定事项展开调查、分析和判断,最终提出专业意见和结论的过程。今天我们就通过几个小问题的解答,带领读者初步认识一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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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属于医学鉴定吗?

医学鉴定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不同的。司法鉴定主要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主要由司法机关依据诉讼需要委托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的。

鉴定主要以明确个体的精神状态及有关的法律能力、因果关系评定为主。而医学鉴定的主要依据是《精神卫生法》。由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或其监护人通过委托具有医学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的鉴定活动。医学鉴定主要用于明确个体是否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以及是否需要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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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鉴定属于临床精神病学吗?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和临床精神病学是不同的,首先主要体现在两者的鉴定任务不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主要服务对象是法律和司法,重点在于通过科学论证个体的精神状态与法律能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得出个体是否具有法律能力的结论,而不仅仅是个体有无精神疾病,这一点与临床精神病学以明确患者诊断和诊治方案为主要落脚点不同的。

这一点也说明即使患者确诊精神疾病,也并不代表患者没有相应的法律能力。

其次,二者的鉴定条件不同。临床上经常面对的是有治疗或求助需求的精神障碍或心理问题的患者,患者和家属。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属于经验性鉴定,主要根据调查材料、精神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给出鉴定结论。材料来源较多,因此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混杂因素。

另外,在某些鉴定中,例如刑事司法鉴定过程中,还会遇到希望通过夸大甚至是伪装精神障碍来脱罪的个体。

第三,时间范围不同。临床精神病学主要以明确患者当前的精神或心理状态为主,并以此为基础开展诊疗活动。在面对疑难病例时,还允许医生暂时使用过渡性的诊疗方案。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则需要在限定的时间内给出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不仅涉及个体当前的疾病状态,还包含对个体涉案时及过去的精神状态的回顾性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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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是由哪些人完成?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主要由鉴定医师组成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小组并完成鉴定任务。一般来说,鉴定小组由两名及以上的鉴定人组成,其中至少一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对重大和疑难复杂的案件的鉴定,至少要有三名鉴定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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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都有哪些常见类型?

目前,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主要受托事项包括有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作证能力、服刑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等法定能力的判定。有些机构还开展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工伤鉴定、医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精神损伤鉴定以及精神残疾鉴定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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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法律能力评定是怎样的?

这里主要介绍一下最常见的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鉴定两类。

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无刑事责任能力三种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分为一般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和具体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一般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又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的民事能力做了相应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含义,即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法定代理人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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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结论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的要求,鉴定结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医学诊断,案发时及当前的精神状态;法律能力或因果关系评定意见,说明案情与个体精神状态的关系,个体辨认或控制能力状况;以及必要的建议。

限于篇幅,有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内容就先介绍这些,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进一步阅读文末主要参考文献中的相关书籍。

主要参考文献

1. 郑瞻培.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实践[M].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

2. 杨德森,刘协和,许又新. 湘雅精神病学[M]. 科学出版社,2015.

3. 陆林. 沈渔邨精神病学. 第6版[M]. 人民卫生出版社,2017.

4. 郑瞻培,高北陵.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及精神伤残鉴定争议案例评析[M].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5. 赵虎,蔡伟雄.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M]. 人民卫生出版社,2015.

图丨网络

编 辑丨SMHC 宣传科

原标题:《带你初识神秘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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