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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阿兰在线维权,古风圈缘何成侵权重灾区?
原创: 范志辉 音乐先声
作者 | 贰叁叁 编辑 | 范志辉
11月28日,歌手阿兰的工作室发布了一条微博,要求下架所有未经授权的翻唱歌曲。自阿兰转发工作室的维权微博后,很多网友纷纷留言指出自己在音乐平台看到的未经授权翻唱歌曲。
其中一条热门评论里,有网友放出了一张QQ音乐的截图。截图中,古风音乐团队“墨明棋妙”的成员HITA自行填词翻唱的《夜袭》(原曲为阿兰演唱的《千年之虹》),在作曲一栏将原作者“柳沢英樹”错误地标注成了“李健/黄莹”。
同时,未经授权填词翻唱的《夜袭》也被更多其他歌手翻唱,并且上架到了音乐平台。12月1日,阿兰再次更新微博,表示很多侵权翻唱的歌曲已经被下架。次日,QQ音乐小助手也在微博下评论,放出了一张配合这次维权下架的歌单。从表格可以看到,大部分都是未经授权填词翻唱的歌曲。毫无疑问,这些歌曲侵犯了词曲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公开传播权等多项权利。而这些未经授权翻唱歌曲的不乏古风圈中的知名歌手,例如东篱、伦桑、奇然、HITA、晃儿。其中人气最高的“奇然”在微博拥有208万的粉丝,而被声讨声音最大的东篱的微博虽然清空,但依旧拥有14万的粉丝量,并且在“东篱”的超话中,可以看到有近5万的粉丝,发帖量也高达6.2万,可以看出其粉丝十分活跃。可以看到,很多知名古风歌手依靠翻唱获得了不少的关注,完成了粉丝、知名度的原始积累,也随着古风的出圈被更多人所知晓。
那么,逐渐从小众走向大众的古风圈,缘何成为侵权的重灾区呢?
古风圈缘何成侵权重灾区?
古风圈的具体起源并没有详细且确切的考究,但是根据资深爱好者的描述,古风圈的形成本身就与“填词翻唱”有着莫大的关系。
早在十几年前,仙剑奇侠传等仙侠类网友十分火爆,一些传统文化爱好者用游戏配乐填词翻唱,于是在当时就出现了“古翻圈”。也有爱好者认为,古风音乐的早期形态还包括对日本新世纪音乐的填词翻唱。因此,利用日文歌曲填词,成为了古风圈“心照不宣”的一种做法。同时,日本的互联网文化中专指在视频网站投稿翻唱作品的业余歌手的“唱见”一词,也被吸纳到古风圈。而阿兰的歌曲被大量翻唱,也与她早年的出道经历有关。2006年,阿兰签约了日本知名唱片公司Avex(艾回),并推出了多张日文专辑,而这些日文歌曲也成为了古风翻唱的“重灾区”。
作为一帮爱好者们自发形成的圈层,古风圈早期大量的创作者都是草根出身,并不具备完善的原创能力以及邀请专业人士制作歌曲的能力。因此,“翻唱填词”就成为了借古风形式表达自我的第一选择,但是在上传、传播的过程中,不少翻唱曲被标注为原唱,误导了很多网友。
随着二次元圈层文化的壮大,古风圈逐渐开始受到主流群体的关注。2017年,在在浙江卫视《梦想的声音》中,张靓颖演唱了歌曲《浮生未歇》。然而在节目中,该歌曲的字幕标注了原唱和作者为老妖(音频怪物)。很快,网友就指出《浮生未歇》原曲是日本中岛美嘉的《桜色舞うころ》, 是由作者“恨醉”重新填写了中文歌词并被音频怪物翻唱。此事在当时就引发了对于日曲填词侵权的一番探讨。一方面,在微博拥有227万粉丝的音频怪物未能获得授权就翻唱了中岛美嘉的《 桜色舞うころ》,被众多网友讨伐;另一方面,节目组虽然在事后说明已经向音著协取得了授权,但是该歌曲也涉及了作词和编曲的改编,音著协的业务中并没有改编权一项,存在授权漏洞。因此,节目组称自己没有侵权实在是难以服众。而目前来看,音频怪物和张靓颖所翻唱的《浮生未歇》依旧在QQ音乐上架,并且都拥有大量评论。
另一个层面,古风圈的侵权被大量关注,也与其不断扩大的商业化有关。很多最开始依靠翻唱走红的业余爱好者因为受到了大量关注,开始从事相关工作,把原本的“业余爱好”变成了“职业”,衍生出了商业行为,与早期个人的自娱自乐性质截然不同。而对于翻唱成名的歌手来说,在商业活动中被主办方要求演唱的成名曲,大多也没有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因此也出现了大量未经授权的线下商业演出翻唱行为。
其次,由于古风圈发展历程较短,且国人版权意识的欠缺,很多人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侵权也有可能不会被原作者发现,或者一些人认为即使被发现,维权过程漫长、赔偿金额却不高。在经历了很多歌手的声讨、维权之后,大家才逐渐开始重视版权。最重要的是,古风圈中典型的日曲“填词翻唱”通常还涉及跨国维权,存在一定的信息壁垒,更不容易被发现。同时,跨国维权的难度更难和流程更长,对人力和精力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多数唱片公司不会选择跨国维权。
在古风翻唱领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翻唱。例如,将翻唱歌曲自行上架到音乐平台,并且更改创作者信息,从平台获取广告分成或者播放分成;还有一种,便是在商业活动中翻唱他人歌曲。但是主观上来说,大部分翻唱歌手并没有想要从中获利,只是希望将自己的翻唱作品并到网站或者音乐平台与爱好者们互相交流。回到阿兰维权的事件中,也有不少“唱见”认为自己有些冤枉。一方面,自己仅仅停留在翻唱娱乐的层面,并未用歌曲进行营利;另一方面,涉及此次侵权的“唱见”称自己的翻唱歌曲并未上传至QQ音乐,是被平台自动扒歌上架,且沟通下架流程很漫长,对于此次“中枪”深感冤枉。
但事实上,翻唱内容即使未能盈利,但亦属于侵权行为。经过此次阿兰维权的事件,不少粉丝和唱见都选择主动下架侵权歌曲,这也是版权意识提高的体现。
版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随着科技的发展,盗版监察技术其实已经非常完善。例如HIFIVE就可以利用AI和大数据技术对音频进行识别,可以快速甄别使用了歌曲的视频、音频。但是互联网上依旧存在着大量未经授权翻唱、使用歌曲的情况。在我国,综艺节目、演唱会等非常明确的商业活动中,未经授权的翻唱也层出不穷。
由于最近两年对于版权愈发重视,侵权现象才逐渐减少。但是,综艺节目中的侵权翻唱也是被提及最多的。音乐先声还了解到,有不少综艺节目未能拿到授权的翻唱歌曲的音频依旧在各大音乐平台上架传播,甚至还有会员歌曲。但是由于不少小型唱片公司势单力薄,还需要考虑到和卫视的合作关系,所以没有进行追究。
备受大众关注的综艺节目和演唱会,人力、财力远比个人要强大,但是在版权方面也无法做到每一首歌都获得授权,古风圈这样的亚文化圈层中的侵权现象就更加严重了。归根究底,还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经并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在的音乐行业和互联网的发展速度。例如音乐类综艺节目中往往需要大量歌曲的授权,但是一对一的单独谈判和报价会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涉及海外歌曲的授权则更为复杂。
根据版权局的信息,我国《著作权法》的上一次修改时间是在2010年,当时是基于中美WTO知识产权诉讼案的裁决结果要求我国对《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违禁作品规定作出修改,该次《著作权法》修改只调整了两处内容:一处是修改了违禁作品的规定,另一处是增加了著作权登记的规定。此外,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虽然对侵权行为做出了较为明确的划分,但是在以往的判例中,赔偿金额都比较低,并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各地方法院的判赔标准也大相径庭,而且也未能考虑到通货膨胀等问题。
而近些年来,音乐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已经衍生出了更多对于音乐版权的需求,权利划分也越来越细分、越来越明确。目前,在我国,商用音乐授权已经起步,可以基本实现通过程序化的方式来解决,但是翻唱、改编这些需求都需要消耗消耗极大的人力进行一对一谈判、授权,这也意味着要想从跟上解决侵权问题,除了立法、执法层面的严格落实,行业也亟需建立更加高效的授权机制和合理的分成机制。不过,音乐先声也注意到,虽然下架歌曲可以避免侵权,但过度限制翻唱必然会影响圈层文化的发展。 抛开古风圈不谈,翻唱本是一种对于歌曲的二次传播,能够让更多的人听到歌曲。对于翻唱行为的一刀切,必然会影响歌曲的传播程度。而一首歌的传播程度,对于其商业价值的形成有着直接关系。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著作权法》在成立之初,就考虑到了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随着现代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版权人的专有权利有不断扩张的趋势,而公共利益的定义又非常抽象与模糊。因此,互联网时代下创作主体的版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也需要考虑。对于歌手的维权,“一棒子打死”所有未经授权的翻唱或许也并不是最佳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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