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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温度|破产法是一座最好的“消债寺”

陈夏红
2019-12-08 11:5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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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西有座山,曰鹫峰。鹫峰有座寺,叫消债寺。

看到“消债寺”这个名称,几乎每天都在破产法学世界中浸泡的我,不禁眼前一亮,好奇心爆表。破产法学因债而生,为债而生,客观上也能实现消债的结果。由此,我也特别想知道,消债寺是否有破产法上不为人知的隐喻或关联。但遗憾的是,关于消债寺,有据可考的文献十分有限。跟它十分吸睛的名字相比,消债寺显然不属于千年古刹,鲜为人知久矣。

有位署名“户力平”的作者,曾在《北京日报》撰文介绍消债寺的传说:该寺初建于明代,原来只是一座无名的普通寺庙。明朝天启年间,有个因做生意失败而陷入财务困境的年轻商人,债务如山,痛不欲生,他来到鹫峰,想在这里了结人生。时任主持慧远法师了解情况后,善言开导,终于使这个郁郁寡欢的年轻商人解开心结,重新鼓足生活的勇气;慧远法师甚至将部分香火钱给这个年轻人,帮他消除部分债务。这个年轻商人三跪许愿之后,回去善加经营,不仅还清债务,而且很快东山再起,最终成为大栅栏一带富甲一方的商家。五年后,年轻商人来还愿,并捐巨资重建寺庙,形成一座包含山门、四柱屏风、正殿三间及配殿两间的寺庙院落。这位年轻商人睹物思人,往事历历在心头,干脆结合自身经历,将这座寺庙命名为“消债寺”。

我们常说,山不在高,有仙则名。但消债寺的声名远扬,不是因为鹫峰之仙,也不是因为消债寺里有世外高僧,只是因为“消债寺”之名。据说消债寺重建之后,数百年来,来此烧香许愿的善男信女络绎不绝,消债寺成为深陷枷锁的债务人们最后的精神家园。

可惜的是,民国时期战乱频仍,消债寺香火不继;1930年祸不单行,连遭暴雨侵蚀,斑驳倒塌,重修后规模小了很多。“文革”期间,鹫峰一带损毁严重,消债寺亦无法幸免,仅存断壁残垣,凭后人空吊往日时光。

访消债寺归来,我思索良多。消债寺三个字,不同的访客可能有不同的解读。但站在破产法的角度,尽管缺乏典籍史料的支撑,但消债寺的历史和光影,足以留给我们无尽的断想。

我们可以把故事中无名无姓的年轻商人,看成现代社会千千万万债务人的化身。

按照施特尔特在《21世纪债务论》一书中提出的观点,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背后,是这之前一场史无前例的负债热潮,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世界都逐步进入高负债时代,无论是政府、家庭还是企业,负债都成倍增加,过度负债成为现代社会的通病。在这一点上,我国概莫能外。故事中这个无名无姓的年轻商人,今天可能是你,明天可能是我,后天可能是他,谁也无法对债务绝对免疫。今天,我们都是债务人,都要寻找“消债寺”。

我们可以把年轻商人债务如山、求死心切的经历,当作一道证成个人破产法必要性的论述题。

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之一,就是不再让任何人成为债务的奴隶;债务需要偿还,但这本质上是财务问题,不应该成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借口,更不应该让债务人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而个人破产法,则是经营失败债务人的“金钟罩”。债务人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固然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但却能够合法免责,实现消债的效果。这恰恰说明,一部行之有效的个人破产法,对于保障企业家精神、对于有序清理企业家个人负债,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

我们可以把传统的消债寺,理解成为现代的破产法。

破产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标配,但其发轫却伴随人类历史始终。作为一种集体的债权债务清理程序,破产法不见得最有效率,但相对来说却最为公平、最为人道。按照破产法的基本理念,在集体债权债务清理程序中,债权人们的顺位有先后之分,顺位在先的债权人获得优先清偿,但同一顺位的债权人都会受到同比例的清偿。当年失败的年轻商人前往消债寺,寻求精神上的解脱;而现代社会的债务人,则需要活学活用破产法,前往法院,寻求集体债务清理程序中的拯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破产法就是现代社会的“消债寺”。

我们可以把慧远法师给年轻商人的开导,想象成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债务顾问。

在故事中,陷入财务困境的年轻人不堪重负,求死心切,而慧远法师的耐心开导,最终从心灵上解开年轻人心目中的枷锁,重拾卷土重来的信心。而在现代社会中,破产法作为一项高精尖的法律服务种类,一定需要专业人士站在不同参与方的角度,提供最优方案。这里面最前沿的业务领域之一,就是债务顾问提供的破产咨询服务。当然,这也要求破产咨询服务一定需要客观、独立,服务提供者也不能从中谋取咨询收费之外的其他利益。比如前段时间《华尔街日报》报道美国某著名咨询公司在破产咨询服务中,为旗下投资实体谋取不正当利益,引起有关部门的调查,可以将之视为破产咨询服务中的反例。其实,不仅企业破产如此,个人破产更是如此。美国2005年通过的《破产滥用防止及消费者保护法》中,就将财务教育作为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的先决条件。如果时光能够穿梭,慧远法师一定会被现代化的破产咨询服务团队取代。

我们可以把故事中慧远法师视为重整投资方,把慧远法师给这个年轻人的香火钱理解成现代破产法中的重整融资。

重整融资是一个影响破产法效率与效益的重大问题,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办理破产”指标中,重整融资问题占据重要比重。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3月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尤其是在第2条特别规定重整融资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清偿顺位。故事中慧远法师给年轻人的香火钱,或许是无偿赠予,但我们在破产法的语境下,可以将慧远法师视为重整投资方。

我们可以把年轻人东山再起的经历,看成破产法重整理念的最好弘扬。

现代破产法较之传统破产法,最大的差别之一即在再高扬破产清算旗帜的同时,更加强调破产法的拯救功能。无论是和解还是重整,甚至比如预重整、转机管理等破产行业从业者的种种“发明”,都特别强调对债务人的拯救。拯救债务人可以实现多赢:第一,能够实现债权人清偿利益最大化;第二,债务人脱离债务苦海,得到拯救,从微观经济角度修复资产负债表;第三,债务人的拯救对于保障就业、税收等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甚大,能够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故事中年轻人的东山再起,还愿并捐巨资扩建寺庙的故事,为我们讲述一个有关破产拯救理念的美丽童话。

……

事实上,消债寺的遗迹风物究竟如何,已不重要。重要的是“消债寺”这三个字,已然给了我们太多的想象空间。在我看来,千言万语一句话:在市场经济社会,破产法就是一座最好的“消债寺”。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军剑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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