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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男子变性后遭公司解雇,以损害公平就业为由诉赔并要道歉
30岁那年,杭州一男子通过手术由“他”变成“她”,术后回公司上班数月遭解雇,“她”以“公司损害其公平就业权和劳动权”为由起诉,要求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12月3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跨性别平等就业权纠纷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将进一步审理后择期宣判。
原告小蓝(化名)2015年10月入职杭州某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担任助理一职。2018年10月,小蓝进行性别重置手术,其间处于停薪留职状态。2018年12月下旬,小蓝返回公司上班。2019年1月底,公司以小蓝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无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和跨性别身份歧视的侵权事实。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小蓝多次迟到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系合法解除,并非违法解除,且该劳动仲裁已经杭州市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且公司已经付清相应款项,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
此外,公司内部经营出现问题,从控制成本角度考虑需要精简部分人员,后对存在过错的员工作劝退处理。小蓝多次迟到的情况下,公司曾一次次善意提醒,直到小蓝每月迟到四次及以上,累计达三个月以上但仍无悔改和改进,公司在协商劝退无果的情形下,才行使单方解除权。
原告小蓝不认同公司的抗辩。小蓝承认自己存在迟到情况,但其他员工也存在多次迟到情况,公司并没有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公司与自己约谈时曾提到“不知道是跟男艺人好,还是跟女艺人好”。
因此,小蓝认为,公司仅仅因为自己进行了跨性别手术,也认为底下艺人们接受不了,就不给自己安排工作,劝退自己。这与实际工作内容和能力没有关系,完全是基于自己的性别转换,明显属于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这种差别对待损害了自己的公平就业权和劳动权,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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