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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设置授权条款,为进一步改革留空间
12月3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收环节变化,统一调整了纳税人范围表述,同时在消费税法中设置衔接性条款,设置了对消费税税率的授权条款。
据悉,流转税是我国一大税种,“营改增”之后消费税作为增值税的重要补充,对我国整体财政情况有很大影响。1994年至2018年,我国累计征收国内消费税105176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10632亿元。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表示,此前增值税法草案已经在征求意见,关税法立法也正在进行中,《征求意见稿》是我国第一部消费税领域的法定草案,消费税立法对于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又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李旭红对《征求意见稿》解读称,《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但根据消费税改革需要,在消费税法中设置了衔接性条款。李旭红表示,《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对消费税税率的授权条款,增加了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的表述,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实施办法。
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李旭红介绍道,这是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下称《方案》)的有关要求,考虑到在消费税立法后仍将持续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稳步下划地方等改革工作,因此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试点。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消费税的最大特征在于调节作用,在我国社会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政府需要消费税进行有效宏观调控,所以特别授权国务院调整消费税税率、税目和征收环节。
施正文进一步称,授权条款有助于政府相机抉择,及时有效推出改革举措,将立法的稳定性与政府的效率性相结合。
同时,他认为税收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将改革成果固定下来,更为未来的改革预留制度空间。授权条款恰恰说明我国的消费税改革还在路上,改革还需继续深化。
值得注意的是,施正文与刘剑文都表示,授权应是有限制的,如对于征求环节的调整可以授权,但是对于税率调整的幅度应该有授权限制,“总的来说不能一概地空白授权。”
刘剑文认为,在税收法定原则的条件下,要对授权国务院的相关条款持谨慎态度,在保证政策灵活性的同时,注意避免随意性的问题。
专家指出,除授权条款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有两大重要变化值得关注。
一是根据征收环节变化,统一调整纳税人范围表述。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又增加了批发、零售,考虑到生产、批发、零售都会发生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对税率税目表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税率一栏按照生产(进口)、批发、零售等环节进行分类。
施正文表示,这些变化都为未来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提供了制度空间,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消费税制度改革完善。从宏观层面上来看,多位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有助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现代税制建设阶段。
同时,加入“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试点”等内容也可以推动下一步消费税改革,在调节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引导地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现代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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