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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上演民族英雄陈化成故居产权战,历经十余载终落幕
来源:厦门中院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你认识这位名人吗?
他就是——
民族英雄陈化成
陈化成(1776年-1842年6月16日),福建同安县(今属厦门市)人,鸦片战争爆发时任福建水师提督,后改任江南提督,在鸦片战争时期为保卫吴淞,与英国侵略军力战,英勇牺牲壮烈殉国,是我国近代著名的民族英雄和伟大爱国者。
今天小编要讲的这则案例
就与陈化成有关
在厦门市思明区草埔巷9号有一处房屋,分为“前落”及“后落”(下称“前落”及“后落”),这里便是陈化成的故居,也是本次案件的讼争房屋。
陈某甲与陈某乙系陈化成后人,双方于2003年10月21日签订《协约》,约定将陈化成故居转让给政府文管部门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场所加以保护,陈某乙同意放弃继承,并公证放弃继承讼争房屋。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陈某甲后人名下后,陈某乙起诉要求解除与陈某甲之间签订的《协约》,并要求其后人陈某丙、陈某丁返还讼争房屋(前落)的50%份额。
该协约是否可以解除?
民族英雄故居究竟属谁所有?
近日,厦门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认为陈某甲及其后人多年来一直积极办理将讼争房屋转让给政府文管部门,陈某乙未有证据推翻该事实,其权利未受到侵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首先呢
小编先为大家理一理
这起案件中的人物关系
这一起民族英雄故居产权纠纷
就是围绕这几个人展开
让我们一起看看事情原委
六世孙生前订遗嘱 前落院归政府后落院归孙子
讼争房屋原业主为柯某云,陈某甲与陈某乙是其法定继承人。自1999年8月开始,厦门市政府文管部门一直与陈某甲沟通保护陈化成故居事宜,陈化成六世孙陈某甲也多次向文管部门和市领导写信,表示愿意将讼争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政府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场所使用。
我们来看看时间线!
2003年10月
陈某甲(甲方)与陈某乙(乙方)在陈某荣、陈某水的见证下签订《协约》,约定乙方同意执行母亲陈某英生前遗嘱《同意书》,由甲方继承柯某云遗产,全权办理讼争房屋产权。甲方决定将讼争房屋办理继承权后转让给政府文管部门,供作爱国主义教育场所,转让金愿意付两万元人民币给乙方等内容。
2003年、2006年
陈某甲、陈某乙共同前往公证处,陈某乙分别公证自愿放弃前落、后落的继承权,陈某甲办理了前落、后落由其一人继承的公证。2004年,前落产权登记至陈某甲名下。
2005年10月
陈某甲在陈某水、陈某荣的见证下订立遗嘱,载明前落转让给政府,其所得转让款分配方案及后落由全体继承人按法定方式继承等内容。
2006年4月17日
陈某甲在陈某水、陈某荣的见证下又订立遗嘱,载明前落转让款分配方案及后落房产由陈某戊(陈某甲之孙)继承等事宜。
2006年4月18日
陈某甲订立公证遗嘱,载明后落由陈某甲之孙陈某戊一人继承等内容。2006年11月,陈某甲在陈某水等人的见证下订立补充遗嘱,载明前落转让给政府,转让款的分配按2006年4月17日遗嘱执行,后落按2006年4月18日公证的《遗嘱》执行等内容。
2007年、2008年
2007年1月,陈某甲去世。2008年4月,后落产权登记至陈某戊名下。
△陈化成故居现址
事情在这时候起了波澜~
老人去世遗嘱落空 族人析产起纷争多方对簿公堂
2008年6月,讼争房屋前落发生继承纠纷,陈某丙、陈某丁向法院起诉陈某甲之子陈某池。后法院调解确认前落由陈某丙、陈某丁继承,同年,依该调解书,前落产权登记至陈某丙、陈某丁名下共有。2009年4月,又因继承纠纷,陈某池、陈某戊向法院起诉陈某丙、陈某丁,诉请陈某丙、陈某丁依照陈某甲遗嘱将前落转让给政府并分配转让款。2009年9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甲于2006年4月17日、2006年11月2日所作遗嘱因不符合法定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驳回陈某池、陈某戊等诉讼请求。陈某戊不服上诉,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外,几年来,厦门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多个相关部门多次就“陈化成故居及其相邻建筑产权置换项目”持续处理中。
在前、后落产权分别办理至陈某丙、某丁、某戊名下后。2017年6月6日,陈某乙将陈某丙、陈某丁告上法院,请求解除陈某甲、陈某乙于2003年10月21日签订的《协约》,陈某丙、陈某丁向陈某乙返还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草埔巷9号房屋(前落)的50%份额,并配合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手续,变更陈某乙为房屋共有产权人。
△陈化成故居
由于该案件涉及人数较多
利益诉求各异
导致案件历经原审、重审一、二审多个环节
可谓一波三折
法院重审二审宣判 判决协约不得解除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陈某丙、陈某丁为证明陈某甲及陈某丙、陈某丁多年来一直积极办理将草埔巷9号房产转让给政府文管部门的相关事宜,相继提供了多份证明文件,而陈某乙提交的政府文件、协议书、报告、陈某甲2005年10月31日遗嘱、证明材料等,经过质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陈某甲及陈某丙、陈某丁多年来一直积极办理将讼争房屋转让给政府文管部门的事实。
另外,厦门中院此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直至陈某甲去世,讼争房产并未办理转让相关手续,故即使遗嘱真实有效,该遗嘱生效所附条件并未成就。……” 因此,陈某乙以陈某甲未依约将草埔巷9号房屋转让给政府文物管理部门,也未向其支付2万元对价,严重违反《协约》约定,导致合同目的迟迟不能实现等为由,诉求解除与陈某甲签订的《协约》等,不符合约定。据此,厦门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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