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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明年施行,建立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廖亮 王楚齐/齐鲁网
2019-11-30 11:45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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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介绍,山东是农业大省,粮食和蔬菜产量分别占全国总产量的9%、13%,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进一步恶化,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将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条例在与上位法有关制度相衔接的基础上,通过制度设计强化源头预防,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

一是以土壤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对规划作出制度设计。为了从源头上防止对污染土壤的不当利用,条例强调了合理布局的重要性。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第十条规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第十一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化工园区、涉重金属排放的产业园区,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二是坚持水土污染一体防治制度。土壤安全与用水安全密不可分,条例在规定对土壤污染进行防治的同时,也要坚持水土一体防治,加强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均要明确对土壤及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三是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制度。土壤污染成因复杂、防治难度大,需要突出重点监管行业、重点监管企业事业单位,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条例根据山东的行业结构和土壤污染特点,在第十九条建立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制度,并规定了重点监管单位的义务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原题为《直通人大丨《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审议通过 三大制度保障强化源头预防》)

    责任编辑:蒋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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