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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户籍新政:租赁人及家属可在租赁房落户,需征得房主同意
11月22日,云南省公安厅发布了《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共列9类49条,自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提及人才落户、自有房屋、租房、合法稳定就业等户口迁移登记业务。
人才落户方面,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资格的人员,可以在实际居住的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
租房落户则分为是否征得房主同意两种情况。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并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同意落户的——提供的材料中要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和房屋产权人同意户口迁移的声明——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将户口登记在所租赁房屋。
未征得房主同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家庭)户。
同时,《服务指南》明确,昆明市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内的城镇地区,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在所租赁住房落户,需要提供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以及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并在昆明市连续办理居住证满3年的,可以不提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
昆明市呈贡区内的城镇地区,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在所租赁住房落户,需要提供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以及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可以不提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
今年6月17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6月份定时定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是新型城镇化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年,加快实施以促进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提高质量为导向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将着力抓好重点人群落户,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允许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户口落户,确保有意愿、有能力、有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应落尽落、便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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