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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辩诉交易的数据观察(下) | 数说司法

2019-11-29 18: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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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王禄生 数说司法

上周我们谈到美国辩诉交易比例,州层面重罪案件辩诉交易的比例平均为94%,其中毒品类犯罪最高,达到96%。联邦层面重罪案件辩诉交易达到97%。

这一期数说司法(微信号:justice_data)数说美国系列我们就来聊一聊被告人辩诉交易对美国刑事诉讼的影响。

程序性影响

美国联邦宪法明确规定,所有重罪案件均必须由陪审团审判。

因此,一个刑事重罪案件需要通常需要经过逮捕——首次传讯——起诉——预审/大陪审团审——正式审判等数个环节。

在庭审中,控辩审三方均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规则。被告人有罪答辩/认罪对被告人、法院和检察院均有直接的影响。由于这部分内容已经在上期推送中较多涉及,此处仅作简单总结。点击可查看美国辩诉交易的数据观察(上) | 联邦与州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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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的程序性影响

对于被告人而言,此种直接影响体现在三方面:

①视为自动放弃依据宪法赋予的由陪审团审判(jury trial)的权利;

②立刻被推定为法律上有罪(guilty),实际上放弃了获得无罪判决的权利;

③与之相关的是同时失去对定罪结果的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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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的程序性影响

对于法院而言,直接影响也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所有后续庭审程序立刻终止,不再就事实进行证据调查;

②法官可以直接量刑。若被告人有罪答辩是基于辩诉交易做出的,法官在审查辩诉协议之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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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官的程序性影响

正如上期推送指出的那样,美国绝大多数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案件均是辩诉交易之后对辩诉协议的履行。放弃提交正式审判,也就放弃法律被最大限度实施的权力;作为对价,获得了确定的定罪判决。

结果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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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结果明显变轻

在美国,辩诉交易几乎可以在任何案件中实施。

因此从案件类型上看,辩诉交易与未辩诉交易的案件并无显著差别。

从结果上看,辩诉交易之后,被告人的处罚明显降低了。

首先,辩诉交易被告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可能性远高于未辩诉交易的被告。从几率来看,辩诉交易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是未辩诉交易被告人的1.7倍。

其次,辩诉交易被告人判处的刑期明显短于未辩诉交易被告人。尤其是未辩诉交易被告人判处监禁刑的刑期(78月)大致是辩诉交易被告人刑期(29月)的2.7倍。

表1:2006年美国州法院定罪被告人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对比表

即使从最为严重杀人犯罪(谋杀+误杀)来看,辩诉交易被告人的处罚也显著降低。

下表的数据显示,2006年,在各州谋杀和误杀的案件中(已定罪),未辩诉交易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比例是辩诉交易被告人的6倍;未辩诉交易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的比例是辩诉交易被告人的3.4倍。差距不可谓不显著!

其它年份虽然数据略有差异,但杀人案件中辩诉交易被告人的处理明显轻于未辩诉交易被告人。这一点毋庸置疑。

表2:2006年度美国州法院杀人犯罪罪犯刑期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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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时间明显缩短

美国司法部在收集《各州法院系统的重罪判决》系列报告的数据时,有相当部分州没有统计重罪案件的处断时间。

因此在1986年至2006年的11份年度报告中,只有两份(1998年和2002年)涉及美国各州重罪案件从逮捕到定罪的平均处断时间。

尽管数据有所差异,但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辩诉交易之后案件的处断时间要明显少于未辩诉交易。

比如,1998年辩诉交易案件从逮捕(arrest)到定罪(conviction)的平均处断时间为125天,而未辩诉交易案件的处断时间为226天;2002年辩诉交易案件从逮捕到定罪的处断时间为163天,而未辩诉交易案件的处断时间为333天。

表3:美国州法院重罪案件从逮捕到定罪处断时间(中位数)对比表

此外,辩诉交易还会显著提升从定罪到判决之间的处断效率。无论是被告人自愿认罪亦或是陪审团评议被告人有罪,从定罪到法官最终宣判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时间。

下表的数据显示,辩诉交易的案件,从定罪到宣判耗时短于未辩诉交易的案件,比如2002年,有58%的辩诉交易案件在1天之内完成了从定罪到宣判,而只有41%的未辩诉交易案件能在1天之内完成上述工作。

表4:美国州法院重罪案件从定罪到宣判时间对比表

系统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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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大降低司法系统的案件压力

从结果来看,美国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制度的存在对整个刑事司法系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极大地降低了进入法院的刑事案件数量。正式庭审的数量。而正式庭审无论是陪审团审亦或是法官审,均可能旷日持久。对于系统而言,降低法官审案负担是毋庸置疑的。这也是为何美国司法系统在辩诉交易面临诸多质疑的基础之上仍然坚定地支持这一辩诉交易机制。

下表的数据显示,从1992年至2009年间,美国州法院重罪案件进入正式庭审的比例不过5%。也就是说有高达95%的重罪案件不需经过正式庭审就以各种方式结案。

表5:1979-2009州重罪案件定罪率、未定罪率、正式庭审率、处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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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度提高了案件的定罪率

长期以来,美国刑事司法学界十分关注“案件损耗”(case attrition)。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基于各种原因在正式审判前被过滤。通俗来讲就是特定比例的案件在刑诉运行过程中被“损耗”掉了。

在辩诉交易未能大范围推广之前,检察官在面对那些证据不足的案件时,往往不得不直接撤销案件,由此导致了大量的撤案率。

上表的数据就显示,1979年至1982年检察官撤诉率高达46%。也就是说,美国警察逮捕的重罪案件嫌疑人中,有接近一半都在正式庭审前因为各种原因被撤销了。随着辩诉交易的大范围推行,美国检察官获得了更多的谈判砝码。有相当部分原来证据不足需要撤销的案件可以通过辩诉交易,促使被告人辩诉交易,从而获得有罪判决。

尽管美国学界仍然存在大量对辩诉交易导致处罚不公的批评,但不可否认的是,辩诉交易制度的推行明显提升了美国刑事重罪案件的定罪率。

上表的数据显示,1979年至1982年,美国重罪案件的定罪率只有49%,而1992年至2009年则提升至68%,并已持续维持稳定水平。与之相对应,美国检察官撤案率大幅度下降,案件损耗得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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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度提升刑事司法的整体效率

一般认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推行与正式庭审的低效率密切相关。因此,随着辩诉交易的推行,美国整个刑事司法的处断效率在提升。

显著的例子是,1979年至1982年,美国重罪案件的平均处断时间为117天,而1992年至2009年美国重罪案件的处断时间下降至89天,减少了将近一个月。此种处断周期的下降与被告人辩诉交易所产生了一系列程序性结果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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