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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挖两层地下室危及楼内居民生命安全,北京一业主获刑4年
北京日报11月26日消息,去年5月,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13号院拆违意外发现私挖地下室一事曾备受社会关注。上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此案的裁判结果:私挖地下室的业主邓某被西城法院判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5万元抢修费用向邓某继续追缴。二中院已终审驳回邓某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5月,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街道在对半步桥街13号院4号楼一层违建进行拆除的过程中,竟意外发现一处面积约120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共涉及地下两层,系业主私挖造成。北京晚报 资料图一次街道拆违曝光两层私挖地下室
西城区半步桥13号院4号楼是小区沿街的一栋楼,一道建筑围挡将4号楼与楼前的小马路分隔。记者进入小区看到,4号楼南侧目前还处于整修状态,地上铺着绿色苫布,一台小型挖掘机孤零零地停在楼前。之前私挖地下室的地方,如今已看不出任何痕迹。
一位居民告诉记者,在私挖地下室被发现后,街道对这栋楼半地下室的阳台部分全部进行了统一改造,将居民私搭扩出的违建部分拆除,恢复到了楼体原始的位置。4号楼前在建施工,属于道路扩宽工程,地下室当时就被回填了。
原来,一年半以前,4号楼南侧这片用苫布覆盖的位置还是绿化带,因为其中存在违法建筑,西城区白纸坊街道于去年5月4日调来了推土机准备拆除。
当大型机械向4号楼最东侧靠近时,在旁边围观的业主邓某突然情绪失控,大喊大叫,“下面是空的,危险”“不要靠近”……并冲上去阻拦推土机继续前进。两名街道保安见此情况,赶忙抱住邓某,以免受伤。在场的社区民警觉得奇怪,此前拆违建时,邓某也阻止过,但从没有像这次反应如此激烈。工人停工后,民警进入邓某家进行检查。该房屋是半地下室,在一间屋子的角落里,民警发现一个被遮盖的洞口。打开之后,民警眼前竟然出现了一大片地下空间,从邓某家地下一直延伸到绿化带地下位置。
整个地下室有两层,第一层约40平方米,高度2米多,第二层面积更大,高度4米左右。地下室墙体和顶板都是钢筋混凝土结构,内部还有施工用的木方和梯子。民警立即将此情况向上级汇报。警方迅速立案调查,将邓某传唤至派出所。
地下二层。北京晚报 资料图两年夜间施工,危及楼内居民生命安全
邓某家在半步桥13号院4号楼的同一层有两套两居室,都是半地下室。按邓某妻子的说法,这两套房都是邓某父母拆迁分来的。一套房子可开门自由出入门前绿地。两套房子都由丈夫开办公司使用。
附近的老街坊们回忆道,大约从2016年起,每隔十来天,就会有一辆四轮农用车深更半夜出现在邓某家楼下,因为噪音大,街坊们经常被吵醒。有人看见工人们从邓某家院里背着装满渣土的编织袋运到车上,一装就是几个小时。还有人看到过邓某往门口卸沙子、水泥和钢筋,运到屋里。
因为噪音扰民,以及私自搭建违章建筑遮挡居民采光等问题,邓某在社区没少被街坊们投诉。但是,谁也没想到,他竟然胆敢在自家偷偷开挖地下室。
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的连接处,地下两层楼只靠几根水泥柱支撑。 北京晚报 资料图经测量,邓某开挖的地下空间,净尺寸为东西方向10.7米、南北方向5.28米、半地下室地面至开挖空间底板之间为5.9米。如果按照邓某分隔成的上下两层来计算,面积达到100多平方米。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现场检测时发现,该地下空间的土方开挖范围已经进入A轴墙体基础应力扩散区。一旦发生地震、强降水等情况,会造成上部结构坍塌。另外,地下空间开挖过程中,造成原建筑东南角处A外轴墙体基础悬空,采用方木临时支撑,起不到支撑作用。悬空位置附近的墙体随时可能发生坍塌。
4号楼住着百余户居民,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严重危及楼内居民生命安全。为此,街道成立了临时指挥部,并聘请专家进行应急安全评估。指挥部根据评估意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掏挖的地下空间进行混凝土回填,消除了安全隐患。抢修工程的价格认定为35万余元。
四年有期徒刑判定业主危害公共安全
邓某被提起公诉后,当庭为自己辩解说,房屋因历史原因影响正常居住,后因为水管爆裂造成坍塌。由于情况紧急,他才在没有施工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做主进行抢修。为了保证楼体安全,施工时做好了牢固措施。而且,在街道拆违建的时候,还主动告诉施工人员机器不能上去,地下是空的,避免了施工人员受伤。
邓某的辩护人还认为,邓某具有自首情节、制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行为,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西城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邓某于2016年至2017年间,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及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私自掏挖地下空间。经鉴定,地下室的土方开挖范围已经进入A轴墙体基础应力扩散区,可导致基础不均匀沉降、结构开裂或倾斜,威胁房屋安全。
法院认为,邓某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开挖地下室,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邓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意见,法院认为,邓某在围观拆违过程中,情绪失控阻拦推土机前进。民警对其反应产生怀疑,进入邓某家中检查发现了地下空间,因此邓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自首的规定。但是,法院也认定,邓某在案发过程中主动阻止推土机施工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记者在判决书中注意到,邓某早在15岁时,就因拦路行凶被少年管教3年。2017年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此次私挖地下室还在缓刑考验期内。
法院认为,鉴于邓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判决:邓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前罪所判拘役4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此外,尚未追缴的抢修费35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白纸坊街道办事处。
一审判决后,邓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中院裁定驳回邓某上诉,维持原判。
两个反面教材,违法翻建承担刑事责任
其实,在邓某之前,还有一位任性业主因私挖地下室出了名。
这位名叫李宝俊的江苏商人买下北京市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后,雇佣无建筑资质条件的个体施工队进行院落改造,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2015年1月24日凌晨,施工现场发生坍塌,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北侧毗邻的部分民房倒塌损坏,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
2016年8月19日,西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宝俊有期徒刑5年。李宝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中院最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前后两位业主,都是私挖地下室,为什么所犯罪名一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个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斌律师告诉记者,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只要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危险,不需要造成损害后果,就构成这个犯罪。鉴定意见显示,邓某的行为已经给周边公共安全带来了危险,所以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发生了事故结果,才构成犯罪。李宝俊一案中已经发生了坍塌,造成了损害公共财产、公共秩序的损失。虽说两个业主的行为都是私自建设地下室,但后果不同,责任追究不同,惩罚程度也不同。比较起来,重大责任事故罪更重。
两个业主被判刑的教训足够深刻,希望也能给社会敲响警钟。王斌律师说,翻建或修缮房屋一定要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进行施工。违法翻修不仅不能得偿所愿,而且业主还可能背上刑事责任。
(原题为《半步桥13号院私挖两层地下室的业主被判4年徒刑 拿生命开玩笑必须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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