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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控制百个账户操纵自家股票,亏1.57亿被罚300万
“偷鸡不成蚀把米”的闹剧又一次上演。
证监会官网11月25日一口气更新三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一则市场禁入决定书。当事人试图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赚取“超额”收益,最终却均落得鸡飞蛋打的下场。
四大手段,112个账户操纵股价
证监会25日更新的一则市场禁入决定书对时任金利华电董事长赵坚及前董秘、财务总监楼金萍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配资中介朱攀峰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市场禁入决定书,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赵坚与楼金萍控制涉案109个证券账户,朱攀峰控制3个证券账户,共计11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金利华电”,其中99个证券账户通过配资关系(股票借款融资)由朱攀峰提供,13个证券账户由其他配资中介或亲属朋友提供。账户组的保证金、利息和部分交易资金实际来源于赵坚,结算资金和大部分盈利流向赵坚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少部分流向楼金萍控制的银行账户。账户组的交易由赵坚、楼金萍决策并承担账户盈亏,由楼金萍亲自或者指令他人下单交易,朱攀峰使用其控制的3个证券账户决策下单,参与交易,维持股价。市场禁入决定书描述了当事人操纵“金利华电”价格的过程,其采用多种手段操纵、影响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一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账户组累计买入金额2,697,006,331.30元,累计卖出金额2,106,177,320.29元;持股占总股本比例超过5%的交易日共325天,最高持股占比为22.67%。
账户组交易量占该股市场交易总量(简称账户组成交占比)的平均比例为14.25%,账户组成交占比最高为87.21%。其中,账户组成交占比大于10%的交易日有176天,成交占比大于20%的交易日有109天,成交占比大于30%的交易日有67天,成交占比大于40%的交易日有38天,成交占比大于50%的交易日有23天。
二是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账户组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交易日有184天,累计成交数量为26,530,548股。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占市场成交量比例(简称账户组对倒占比)平均为14.87%,账户组对倒占比最高为84.75%。账户组对倒占比超过10%的交易日有87天,对倒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51天,对倒占比超过30%的交易日有31天。
三是盘中拉抬,影响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账户组存在34次盘中拉抬股价行为,平均拉抬股价幅度为3.21%。盘中拉抬股价期间,平均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总买入成交量的比例为84.86%,且存在反向卖出行为。
四是利用信息优势交易,操纵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赵坚作为金利华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筹划、决策金利华电向文化产业转型过程中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并且为维持股价,在2018年2月存在人为控制金利华电停牌时点的行为。赵坚、楼金萍利用上述信息优势连续买卖金利华电股票,操纵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亏损1.57亿元,被罚300万元
决定书显示,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赵坚、楼金萍、朱攀峰控制账户组交易金利华共计亏损157,433,903.71元。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市场禁入决定书,赵坚是账户组的出资、控制、交易决策者,金利华电重大信息的筹划、决策者,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决策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楼金萍对账户组交易具有控制决策权,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组织、决策和实施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朱攀峰为赵坚、楼金萍提供交易资金、交易场所及设备,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维持金利华电价格,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参与者和协助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赵坚、楼金萍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朱攀峰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赵坚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楼金萍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对朱攀峰处以30万元的罚款。
隆平高科内幕交易鸡飞蛋打
证监会同一天更新的罚单中,还有时任隆平高科董事、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陶扬。其通过母亲账户内幕交易隆平高科,亏损3万元。
证监会认为,陶扬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隆平高科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陶扬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证监会25日更新的另外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理财总监的金瑜,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实际控制与其有亲属关系的“黎某亚”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金瑜处以40万元的罚款。
抓好“关键少数”, 加速风险处置一位是时任上市公司董事长,一位是时任上市公司董事,还有一位是时任证券公司营业部理财总监,从行政处罚对象来看,三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当事人均某些位置的“关键少数”。
从今年以来的行政处罚案例来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成为监管部门重点处罚对象。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手段利用控制权大肆谋取私利,掏空上市公司。
记者从接近监管层人士处获悉,监管部门将抓好“关键少数”,加速风险处置,助力公司治理拧紧“安全控制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自2018年9月3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准则内容涵盖上市公司治理基本理念和原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和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行为规范,机构投资者及相关机构参与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在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方面的基本要求,以及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等。
分析人士指出,有效的公司治理需内部制度与外部监管共同发力,要多方合力抓好“关键少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不要把优化营商环境与加强资本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利对立起来,必须打造有温度的资本市场,大力弘扬股权文化,打造投资者友好型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表示,既要完善制度,更要监管处罚到位,才能有效制止“关键少数”问题出现。与此同时,在IPO、资产重组等行政审核时,应引导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合理分布,防止大股东“一股独大”引发上市公司治理困局。
(原题为《时任董事长及原财务总监控制逾百个账户操纵自家公司股票,遭巨额亏损和10年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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