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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从14楼扔刀扔手机,上海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将择日宣判

澎湃新闻记者 李菁
2019-11-25 18:47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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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孙弢 摄

2019年11月25日,一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上海首起涉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8月1日,蒋某为发泄情绪,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从14楼扔出窗外,砸落在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上。经估价,被砸的三辆轿车物损合计人民币4293元。

8月16日,蒋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7日,闵行区检察院向闵行区法院提起公诉。11月25日的庭审中,检察院根据刑法规定,对蒋某作出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该案审理后将择日宣判。

闵行区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矛盾,通过开锁人员撬开其父母位于闵行区江航路住宅房门,持棒球棍对家中物品进行打砸。后被告人蒋某又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从14楼的高处扔出窗外,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及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上,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经估价,被砸的三辆轿车物损合计人民币4293元。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闵行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为发泄情绪,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从高处抛下,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坏楼下停放的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11月25日14时,该案在闵行区法院大法庭公开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被损车辆与高空抛物的关联性,以及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提出意见。辩护律师认为,案发现场没有监控或人证证明被损车辆与被告人的高空抛物有直接联系。

另外,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蒋某是因与父母的矛盾冲突,一时头脑发热才做出抛物行为,本案中,蒋某作案动机、被抛物品的危险性以及抛物地点均与以往故意向人行道路丢花盆、灭火器、玻璃瓶等危险物品的案件有所区别。除此之外,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报警,有自首情节并签下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也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据此,辩护律师提出对被告人作出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建议。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与疑问,本案承办检察官提供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其中对被损车辆作出的损伤原因及物损报价作出明确分析。

综合本案案情,承办检察官再次强调,蒋某抛物行为并不是因一时头脑发热而为之。首先,蒋某在2019年间多次与父母发生肢体冲突与打砸行为,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内反映出蒋某的日常表现及行为品性。

其次,蒋某在案发楼栋内居住三四年,明确知晓抛物地点的绿化带旁就是公共行人通道,其抛下物品必然呈抛物线状,将散落在绿化带、公共行人通道,甚至更远处的停车场内。

另外,案发时间是下午5时许,正值小区内人流进出较大的时间,蒋某从14楼抛下物品,极易对过往行人造成人身伤害。最后,承办检察官已全面考虑蒋某的自首、认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蒋某作出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庭审最后,闵行区法院表示,该案审理后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郑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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