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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常会:两年内年综合所得不超过12万元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汇报,确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据悉,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个人综合所得及其汇算清缴的概念,明年3月,我国将迎来个税史上的首次汇算清缴。综合所得包括以下四类: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简单来说,个税汇算清缴是指个人所得税平常每月按预扣预缴税率表计算,而年终按“综合税率表”计算个税,多退少补。
会议指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引入教育、养老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税制改革,是减税降费的重要举措。自去年10月实施以来,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今年前9个月累计减税4400多亿元,惠及2.5亿纳税人,对完善收入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实现税制可持续。
对于此次国常会提出的“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李旭红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表示,这一政策主要考虑到个税年基本减除费用为6万元。只有个人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超过6万元的情况下,减除费用才会有余额,这时才必须汇算清缴。
李旭红分析称,汇算清缴制度的意义在于,它能够确保专项附加扣除予以准确实施。她举例说明:“因为大病医疗支出等扣除有可能在预扣环节没有实际扣完,因此通过汇缴制度能够使纳税人应扣尽扣,降低纳税负担。”
会议同时决定,为促进海运业发展,适应国内对海产品较快增长的需求,借鉴国际做法,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年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税应纳税所得额。
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并与营改增改革衔接,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草案保持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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