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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将指导各地加强对高校文物建筑的调查评估登记
国家文物局网站11月20日发布《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528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披露了国家文物局经商教育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卢克平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建筑)文物保护的建议”的具体内容。
“高校文物建筑是近现代文物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悠久办学历史和文化传承的物质载体,见证了我国近代以来高等教育发展的历程,彰显着大学的独特气质,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国家文物局在《答复》中指出,“国家高度重视高校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据统计,第一至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有高校旧址文物保护单位28处。正在进行的第八批国保单位申报遴选,有7所大学建筑类文保单位被我局列入了推荐名单。
“2016年以来,我局审批并指导实施了未名湖燕园建筑、清华大学早期建筑、湖南大学早期建筑群、吉林大学教学楼旧址、集美学村和厦门大学早期建筑、金陵女子大学旧址、天津工商学院主楼旧址等一批高校建筑文物保护项目。2013年至2019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直属高校专项补助资金5.25亿元,用于高校内国家重点文物保护。”
下一步,国家文物局在《答复》中指出,国家文物局在加强高校(建筑)文物保护方面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指导各地加强对高校文物建筑的调查、评估、登记,及时将具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建筑依法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完善的“四有”保护档案,为高校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奠定扎实基础。
二是指导相关高校编制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规划,统筹安排文物建筑本体保护、环境整治和展示利用等工作。我局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技术和资金上的重点支持。
三是支持相关高校开展高校建筑保护利用课题专项研究,鼓励其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结合实际状况,积极探索合理适度使用文物建筑的多种途径和方式,最大限度实现文物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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