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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界:香港法院相关判决难以令人信服,不利于止暴制乱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港澳办19日发表对香港法院有关司法复核案判决的谈话,多位香港法律界人士表示,相关谈话及时、必要,有利于正本清源,厘清相关法律问题,再次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拥有最终解释权。他们对香港法院相关判决感到惊讶,认为判决难以令人信服,不利于香港当前止暴制乱、恢复秩序,会对香港社会政治产生长远负面影响。
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庭18日判决《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赋予行政长官在某些情况下制定有关规例的规定不符合基本法,并裁决《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的主要内容不符合相称性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对此表示,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令人震惊和失望。“紧急法”是在香港回归祖国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符合基本法并予以保留的香港原有本地法律之一。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挑战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基本法的相关决定,也公然挑战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
谭耀宗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决定保留“紧急法”,意在为行政长官保留在紧急情况下一定的应变权力。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挑战了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不利于香港当前的止暴制乱、恢复秩序,会对香港社会政治产生长远负面影响。
谭耀宗强调,中央多次提出,香港的司法机构要依法惩治暴力犯罪分子。这也是广大香港市民的期望。然而,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导致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依据“紧急法”制定的“禁蒙面法”不能落实执行,这相当于是在纵容蒙面暴徒继续实施暴力违法行为,令广大市民失望。他认为,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恰当、有问题,应及早纠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梁美芬表示,根据基本法第160条,香港特区成立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不与基本法抵触的香港原有法律继续在香港采用,“紧急法”即为其中之一。而基本法相关条款也规定了行政长官的职权,包括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其他法律。因此行政长官有法定责任和权力在香港社会出现动荡时,使用“紧急法”采取相应措施。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原副院长顾敏康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港澳办的表态及时表明了立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是毫无疑问的。根据基本法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但相关解释必须令人信服。香港现在面临非常严峻的局势,在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特区高等法院的相关判决缺少令人信服的解释。
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表示,中央政府根据宪法和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以行政长官为主导的行政主导体制。“紧急法”所提到的危害公安的情况及紧急情况的定义及适用性,是国家安全及“一国两制”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陈曼琪指出,特区政府律政司有必要就特区高等法院相关判决提出上诉。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根据基本法第158条,对基本法行使绝对解释权。
对于裁决“禁蒙面法”的主要内容不符合相称性标准,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主席马恩国表示,裁决只注重小部分暴力示威者的个人权益,却忽视广大香港市民的权益,止暴制乱、恢复秩序,才符合整体公众权益。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律师黄英豪表示,包括“紧急法”在内的一揽子法律已通过特区立法机关进行本地立法,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紧急法”毋庸置疑是符合基本法的。
黄英豪表示,赞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发表的谈话。香港正处于止暴制乱的关键时刻,行政长官动用“紧急法”赋予的权力而订立“禁蒙面法”,是符合基本法的。
他表示,鉴于高院的判决,现在香港警方已宣布暂停执行“禁蒙面法”,这无疑会助长蒙面暴徒的嚣张气焰。特区政府订立“禁蒙面法”时,已参考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相关规定符合国际人权公约。
他指出,香港部分司法机关人员对基本法的认识不足,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相关条文的权威解释,让行政长官在援引“紧急法”时更有底气。面对目前暴力不断升级的乱局,香港可以考虑采用国际惯例,成立特别法庭,委任专职法官审理相关案件,快审快判。
(原题为《香港法律界:香港法院相关判决难以令人信服 不利于当前止暴制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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