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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梅姨”画像到底谁可以画

巩宸宇/检察日报
2019-11-19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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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11月19日消息,这几日,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上不少人在转发人贩子“梅姨”新彩色画像的信息。11月18日,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官方新浪微博援引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微博消息称,目前,网络上流传的“梅姨”第二张画像非官方公布信息,“梅姨”是否存在,长相如何,暂无其他证据印证。发布该画像的微博并非公安机关官方权威平台。当天下午北京时间报道,被拐儿童父亲回应称,该彩色画像系他请人用电脑合成,希望有助破案。

这位父亲的心情,相信没人不会理解,然而,官方辟谣也让我们看到,一份好心驱使下的举动,有时并不一定能有如意的结果,还需要合法有据,就比如这幅画像,如果偏差较大,很可能误导公众并影响警方办案,适得其反。那么到底谁有权发布“梅姨”画像?有效信息该如何被认定?如何协助警方呢?这些问题需要厘清。

据报道,2017年6月,广州增城警方曾发布了一则通告,对一名叫“梅姨”的女子征集线索,并配发了一张“梅姨”的模拟画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据此,发布“梅姨”画像的行为应当属于公安机关采取的协助调查措施,属于公权力使用,要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发布。

公民个人或组织转发公安机关通告,本身并无限制,甚至还值得鼓励。但未经公安机关授权或认证,对通告内容进行修改,甚至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则可能导致公众误读,干扰办案。这显然是不允许的。

此次公安部门辟谣提到的“非公安机关官方平台”的认证信息为某基金会儿童失踪预警平台项目。作为研究和宣传儿童失踪预警项目的专业组织,其发布的信息容易让公众认为是“官方信息”,其理应对相关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审核得更加审慎。

该账号通过何种渠道获取的新画像,又出于何种考虑对外发布传播,目前尚不清楚。但从保证信息真实性、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角度来说,该账号的做法确有不当之处。

据央视网此前消息,“梅姨”新画像在网络广泛传播,不少地方传出疑似“梅姨”现身。多地警方均辟谣称,暂未发现“梅姨”。可见,公众对“梅姨”关注度极高,信息稍有偏差就可能引发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网络安全法,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据此,该平台应立即停止传播。

尽快找到被拐儿童,让人贩子接受法律制裁,是公众的期盼。被拐儿童父亲的无助与急切,社会理解;传播新画像的微博账号初衷也属良善。但司法办案需要程序正义,特别是涉及刑事犯罪案件时更要慎之又慎。期望公众的协助能更多地在法律轨道内进行,形成更多有效的合力,让正义和孩子早日归来。

(原题为《“梅姨”画像到底谁可以画》)

    责任编辑:伍智超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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