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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皖四地检察长齐聚苏州吴江,“力撑”保障民企合法权益
11月18日下午,沪苏浙皖检察工作座谈会在苏州吴江召开。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一市三省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参会,并共同签署了《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依法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文件。
沪苏浙皖检察工作座谈会在苏州吴江召开 江苏省检察院 供图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会议现场获悉,沪苏浙皖一市三省检察长定期举办座谈会的机制由来已久。
本次会议选在我国民营经济的重镇——苏州吴江举行,时间节点上恰逢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一周年之际,也是中央关于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一周年,且会议主要围绕“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主题,可谓颇具深意。
与之前沪苏浙皖检察工作座谈会不同的是,这次会议还特别邀请了一市三省司法厅(局)长参加,创新和拓展了四省市检察工作座谈机制。
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在会上致辞说,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需要各方面工作的衔接联动,尤其需要司法领域的紧密协作。本次座谈会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聚焦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主题,交流思路举措,深化相关领域合作,必将有力推动四省市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助力长三角一体化走深走实。
围绕会议主题,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分别作了交流发言。他们一致表示,将继续推动四省市检察合作以及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相互学习借鉴,努力实现检察工作、司法工作一体化,共同打造平安长三角、法治长三角。
沪苏浙皖一市三省检察院检察长共同签署了《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依法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简称《意见》)。
澎湃新闻注意到,《意见》围绕党中央和最高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着眼于长三角地区民营企业发展现状,从统一区域法律适用标准、改进司法办案方式、建立跨省协作机制等三个方面作了可操作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意见》内容摘录如下:
《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依法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摘要)》
一、促进统一区域法律适用标准,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界限
1.依法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正常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根据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特点与规律,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违规与单位犯罪、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对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把握入罪标准,对形式上符合刑法罪名规定,但实质上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危害程度不大,可依据行政法规处罚,或可依照合同寻求法律救济的,不能机械套用刑法分则条文,轻易批捕起诉。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案件,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2.严格把握涉企经济犯罪认定标准。对涉民营企业常见犯罪,要严格证据审查,综合考量全部涉案事实,严格依法认定。
(1)关于涉骗型经济行为。
(2)关于非法集资行为。
(3)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4)关于非法经营行为。
二、改进司法办案方式,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及其人员合法权益
3.依法慎重适用强制性措施。严格把握批准逮捕条件,依法认真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结合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进行综合判断。依法慎重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民营企业涉案财物,对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能够采取非强制性措施即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原则上不查封、不扣押、不冻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
4.依法保障涉案民营企业人员诉讼权利。主动听取涉案单位、人员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必要时广泛征求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员工等多方意见,保证涉案民营企业人员充分表达诉求,有效行使诉讼权利。对已经在押的民营企业人员,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的,要保障相关人员在羁押期间能够依法行使企业经营、资产处置等权利。
5.依法办理民营企业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技术革新、发明专利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人员,依法准确认定立功或重大立功。对符合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民营企业人员,依法适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维护其合法权益。
6.推动完善涉企在矫人员请假管理制度。对于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涉企在矫人员,因本人、家庭或者企业经营等合法原因,确需短期离开矫正地区域的,可以经法定程序准予请假。
三、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服务民营企业跨省司法协作机制
7.强化涉民营企业重大案事件办理处置合作。
8.建立联合调研和研讨交流机制。
9.建立互补共赢的区域人才培养交流机制。
10.加强舆情应对和新闻宣传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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