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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放不雅人体模型作入口被斥低俗,江西宁都一酒吧被罚四千多
摆放不雅人体模型作拱门、入口,被《中国妇女报》相关微博斥责为“低俗之举”“性暗示”“突破了社会道德的底线,庸俗至极”,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一酒吧被罚。
11月14日下午,宁都县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在注意到涉事酒吧门口摆放前述不雅人体模型后,该局派出城管大队执法队进行调查处理。13日下午,该局已对涉事酒吧采取处理措施:收缴、销毁不雅模型;处罚金4500元;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
此前,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立案调查涉事酒吧违法行为的通报称,13日10时,该局接群众举报,前述酒吧温某使用塑胶人模发布广告。经初步调查、取证,该酒吧相关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如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涉事酒吧负责人温冬称,酒吧于11月11日下午6点左右开始布置前述模型,在第二天凌晨2点打烊时撤下,他没想到会造成如此大的影响。
涉事酒吧11月14日在公众平台发布致歉信称,未来会注意提升员工素质,加强管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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