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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以刑罚之重,捍卫“头顶上的安全”
治理高空抛物终于放大招了——最重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其中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这种较之以往明显“加码”的惩罚,赢得了广泛的赞同。
高空抛物、坠物的危害,不必赘言。行走在城市的高楼大厦之间,谁也不想为随时可能砸落的大小物件而提心吊胆。但现实却是,各地因高空抛物、坠物导致的人身伤亡案件居高不下,至于没有导致严重后果、尚未觉察的同类事件,更是不在少数。如此,危及的不仅是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
诚然,从现行法律看,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乱象,也有规制的条款。比如,根据《侵权责任法》,如能找到高空抛物、坠物侵权人的,根据过错赔偿;找不到侵权人的,同楼除能自证清白者外其他人“公平”赔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以扰乱公共秩序条款,对行为人处以治安处罚。根据《刑法》,行为人可能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但是,这些抽象条款,还不足以勒紧高空抛物、坠物的缰绳。
从现实情况看,对于高空抛物、坠物的治理,还存在若干不足。比如,惩罚力度不够大,对侵权人查处不力;高空坠物止于民事赔偿,对一些屡教不改者震慑不够;责任区分不够清晰,徒有侵权人、受害人唱“二人转”,物业服务企业则事不关己;处罚裁量不够合理,尤其是在刑事定罪与民事追责、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上,还有操作尺度不一,追究结果各异等现象。
打蛇要打七寸,牵牛要牵牛鼻子。以刑罚之重,捍卫“头顶上的安全”,牵住了治理高空抛物乱象的牛鼻子。
此次《意见》,对以往症结的突破可圈可点:细化裁量标准,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两种情形,定性更加准确,裁判更加合理;“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三条规定,强化了刑事责任,彰显了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的决心;加强责任追究,要求人民法院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多次实施”“经劝阻仍继续实施”“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等5种情形从重处罚,有利于发挥法律震慑功能;明确责任对象,物业服务企业如未尽到义务致人受到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等,有利于更好地平衡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关系。
当然,治理高空抛物、坠物乱象是一项复杂工程,不能止步于出台司法解释。从长远计,还需要在加速立法、加强执法中,持续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但出台司法解释规制,是一个令人期待的良好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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