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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不再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保障对象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完毕后,不再推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未能成功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家庭,符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通知》共7条,对该市剩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复核标准进行调整、完善资格退出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制度以及与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过渡机制,有效期5年。
剩余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广州市2012年前已立项建设,且截至本通知印发当日仍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面向持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且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同时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轮候家庭(下称“轮候家庭”)销售。
根据广东省统一部署,广州市2012年起除已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不再新立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提高,《通知》调整剩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复核标准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以3人户家庭为例)106980元/年,及与此收入线相应的资产限额。同时轮候家庭需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此前,广州沿用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收入标准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287元以下,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通知》印发后,对于在受理意向登记之日的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购房资格复核时,家庭的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轮候家庭,取消该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轮候家庭,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对于在受理意向登记之日的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购房资格复核时的家庭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且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轮候家庭,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完毕后,未能成功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家庭,可以享受哪些住房保障?
广州市住建局表示,一是符合广州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2018年广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将现行收入线准入标准限额从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9434元/年调整为35660元/年,涨幅21%。暂停受理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之前正在轮候经济适用住房和已提交申请(含准购证延期申请),且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对象,列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第二序列,给予优先轮候。二是广州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政策正在制定中,届时符合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的轮候家庭可以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规定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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