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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男子奸杀失足女后留字条“我等你们来抓我”,次日被抓获
福建南平建瓯市男子周宏彬强奸杀人后,留下“我等你们来抓我”的字条逃离现场。次日下午,警方将其抓获归案。福州市检察院11月13日在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周宏彬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的起诉书,起诉书中披露了前诉情节。
起诉书显示,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宏彬预谋实施抢劫,随身携带一把匕首在福州市晋安河边寻找作案目标,恰遇正在招嫖的被害人江某某。双方谈好嫖资后,江某某将周宏彬带至其位于晋安区的暂住处。
在江某某要求周宏彬先行支付嫖资时,周宏彬便持刀要求江某某交出财物,江某某见状激烈反抗,周宏彬便将江某某按倒在床上,丢掉匕首后用双手掐住江的颈部至其昏厥。
待被害人江某某不再反抗,周宏彬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嗣后,周宏彬见江某某还有生命体征并能发出声音,再次用双手紧掐江某某的颈部并用两个纸团堵住江的鼻孔直至其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周宏彬取走江某某皮包内的1100元人民币,并留下其亲笔写有“我等你们来抓我”的字条后逃离现场。次日15时许,侦查人员在福州市鼓楼区一网吧内将周宏彬抓获。
起诉书中,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宏彬使用暴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又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人犯数罪,根据《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检察院还认为,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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