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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父顶子罪”命案获刑者喊冤20年,最高检已调卷正审查
1998年岁末,温州市瓯海区永兴镇大塘村下垟街753弄内发现一具男尸。警方确定是他杀案件。这起浙江温州“父顶子罪”离奇命案,获罪者范茂珠等人已刑满,坚持“喊冤”20年。红星新闻此前曾对案件进行报道,引发社会关注。(此前报道:浙江温州“父顶子罪”命案 获罪者已刑满坚持“喊冤”20年)
今年4月15日,范茂珠的代理律师彭新林向最高检递交了范茂珠的刑事申诉材料,请求最高检对此案立案复查。5月28日,最高检向红星新闻记者确认,范茂珠的刑事申诉材料已收到,正在审查中。
11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检获悉,此案疑难复杂,承办人目前已调取相关卷宗,案件正在审查之中。
案情回顾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在1998年的最后一天清晨,离范家房子几百米远的下垟街753弄内,路面上有一具男尸。当地派出所接到村民报案后赶赴现场,确定系他杀案件。很快,警方认定范家有行凶嫌疑,范家老房子系案发“第一现场”。
1999年12月6日,潘某某被害11个月后,温州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指控是范德勤用尖刀猛刺潘某某左胸部一刀,致其死亡。尔后,范德勤用三轮车抛尸。
起诉书还提到:事后,范茂珠、范德勤、范素芬、陈钟兴在范家密谋,约定由范德勤替范茂珠顶罪。
2000年11月,温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范茂珠无期徒刑,以包庇罪判处范德勤、范素芬、陈钟兴三人有期徒刑五至三年不等。
宣判后,4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3月21日,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了他们的上诉请求。之后,范茂珠的家人替其申诉。
2004年3月2日,浙江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浙江省检察院阅卷审查意见认为,虽然本案客观证据相对薄弱,被告人供述前后变化大,各被告人供述之间细节差异多,但是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原判定罪准确,量刑基本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2005年8月9日,浙江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维持了原审判决、裁定。
2016年9月11日,浙江省检察院认定,范茂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该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现予审查结案。
(原题为《温州“父顶子罪”命案获刑者喊冤20年 最高检已调卷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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