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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遗嘱以虚拟财产为主:部分涉及隐私,能否继承存争议

蒲晓磊/法制日报
2019-11-12 07:01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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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6岁的唐峰,在广州从事金融行业工作。一个朋友意外身亡后引发的财产纠纷,让他意识到世事无常和遗嘱的重要性。于是,他去年到中华遗嘱库立了遗嘱。

在立遗嘱的时候,唐峰专门把游戏账号写了进去。

“唐峰将游戏账号写入遗嘱的举动,很正常。可以说,在‘90后’的遗嘱中,虚拟财产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内容。”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不久前,“90后”立遗嘱一事登上了热搜榜,与其一同被关注的,还有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

“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民法总则已经作了原则性规定。希望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也能增加相关内容,释放出‘虚拟财产可以被继承’这一信号。当然,在虚拟财产定义和范围还没有完全确定的情况下,作出原则性规定可能更合适。”陈凯说。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看来,目前对虚拟财产作出具体规定的时机还不是很成熟,“因为各方的意见都不统一,民法典分编编纂中也没有这个计划,这个问题要留待将来形成共识后才能解决”。

“对于科技发展带来的新变化,人们可能不会在短时间内形成统一的见解。这就要求立法机关要有创新精神,等到多数人达成共识的时候,就可以在法律中作出规定。”杨立新说。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张昂认为,虽然立法时机尚未成熟,但现在必须做好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以微信为例,该软件推出的时间还不到10年,它的用户基本都健在,所以继承的问题很少遇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方面的问题会逐渐增多”。

“90后”遗嘱以虚拟财产为主

1993年出生的唐峰,已经在广州买了房,名下还有股票和一笔数额不小的存款。

“他来我们这里咨询的时候说,之所以萌生立遗嘱的念头,是因为他的一位朋友意外身亡后,家里人因为财产分配的问题打得不可开交。这件事让他觉得世事无常,如果可以提前做好安排,会免去后顾之忧,对自己和家人都好。”中华遗嘱库公益推广部负责人陈瑾说。

对于唐峰而言,游戏账号的重要性,不亚于房屋、股票和存款。

“从上大学开始,唐峰开始痴迷于网络游戏,算得上是一名资深玩家,在他看来,自己的游戏装备能值不少钱。所以他特别提出,想将游戏账号写进遗嘱里。通过我们专业人员的起草,他的遗嘱不仅处分了房产、股票和存款,还处分了游戏账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虚拟财产。”陈瑾说。

唐峰的谨慎,并非杞人忧天。因为在以往的媒体报道中,公民意外去世后网络账号难以被继承的事件,并不少见。

2011年,沈阳王女士的丈夫在一场车祸中丧生。她想要获得丈夫QQ邮箱内保存的两人照片和信件,由于不知道密码,只好向腾讯公司求助,但在交涉之后并没有成功。对此,腾讯客服人员解释说,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是拥有号码使用权。用户不能将QQ号码作为个人财产处置,不属于法律上遗产继承的范畴。

与唐峰一样谨慎的“90后”,并不少。

中华遗嘱库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8月底,“90后”立遗嘱人数为236人,其中最小的是18岁。“90后”遗嘱订立者的财产继承中,不动产、股票等财产极少,主要以现金存款和虚拟财产为主。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90后”开始立遗嘱,而且普遍重视虚拟财产?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遗嘱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立遗嘱的人呈现‘年轻化’趋势。‘90后’在立遗嘱时着重强调虚拟财产,体现了他们对于精神需求和情感价值的重视。”陈凯分析道。

遗嘱与企业规定可能会冲突

但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游戏账号等类似虚拟财产的继承,还需要过一道关卡。

《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支付宝服务协议》规定,用户标识和账户仅限您本人使用,请勿转让、借用、赠与、继承,但支付宝账户内的相关财产权益可被依法继承。

在陈凯看来,尽管协议中明确说不能继承,但这些规定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目前仍未确定。从保护用户财产的角度来说,这些虚拟财产应当被继承。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说,虚拟财产如果不能被继承会损害到财产拥有者家庭的权益,例如,微信账号、QQ号码等网络账号中有积累的人脉资源,这些资源对于用户及其家庭而言都是财产。”陈凯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QQ号码、微信账号、游戏账号等网络账号,都具有财产的法律属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允许被继承。

“游戏账号等网络账号的财产属性,主要表现在用户与运营商之间获取服务的方式上。账号的取得,有时候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即使不交钱,运营商也会通过广告流量或者在进行上市募股时把用户资源进行叠加当作商誉、固定资产,从而获取利益。总而言之,用户付出了相应对价,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当然可以被继承,这也是民法总则的立法思想所在。”刘俊海说。

但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如果遗嘱内容和企业规定发生冲突后,怎么办?

“如果遗嘱合法有效,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因继承引发的纠纷,必然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那我们就要考虑,如果法院作出了生效文书,如何执行?”张昂说。

张昂认为,在执行层面,可能涉及到虚拟财产的开发者或运营商的权利义务。要解决相应的问题,就必须在立法上将虚拟财产与运营商彻底独立出来,明确规定运营商只能是服务平台,而不能做虚拟财产的所有者。那么,产品服务协议里“不得继承”的规定,也就会因为违反法律而无效。

在虚拟财产与隐私保护间抉择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虚拟财产的继承是否会侵犯用户隐私?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注意到,与游戏账号、网络店铺等虚拟财产不同,对于微信账号、QQ账号、邮箱等类似的网络账号,企业基本上都会在协议中作出“不得继承”的规定。

朱巍认为,之所以这样做,最主要的原因是出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关于这一问题,在民法典分编编纂中也讨论过,专家的意见并不统一。有的专家认为,虚拟财产可以继承,即使其中包含隐私也没有问题,因为个人日记中也有隐私,当其死亡后,日记本也是遗产,也能够继承,为什么邮箱等类似物品就不能继承了呢?有的专家则持反对意见,认为隐私权应当保护,不能将电子邮箱等类似物品作为遗产继承。”杨立新说。

陈凯认为,保护用户隐私的目的,是为了服务用户,从这一角度出发,企业不应“一刀切”地禁止网络账号的继承,而是应当将这个选择权交给用户,由用户在服务协议或者遗嘱之中作出选择,决定是否允许他人继承自己的相关虚拟财产。

那么,在无遗嘱的情况下,邮箱、微信账号等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被继承?对此,专家的观点并不一致。

陈凯指出,目前,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其中立遗嘱的人只是少数。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应当从保护用户及其家庭权益的角度出发,允许继承。

“除了具备财产属性,微信账号等虚拟财产还具有较高的精神价值,它有着死者与死者家属共同的精神寄托,这种情感应该得到尊重。”陈凯说。

朱巍则认为,虚拟财产中的微信号、QQ号等物品,不仅有财产属性,还涉及到个人隐私,其中的一些内容,持有者也未必想让家人知道。因此,除非当事人生前有遗嘱明确提到这些可以继承,否则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考虑,是不可以继承的。

“因此,当下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做好分类工作。哪种情况下、什么样的虚拟财产可以被继承,这需要在立法部门、司法部门、社会公众、互联网企业中逐渐达成共识,进而等时机成熟之后,上升到法律层面。”朱巍说。(应采访对象要求,唐峰为化名)

(原题为《虚拟财产能否继承仍存争议》)

    责任编辑: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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