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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 594例刑事案中, “货车超载”曾获哪些刑罚?
原创: NJU核真录 NJU核真录
第135期
记者 | 葛孝 陈惠娟 许子怡 余敏之 杜闻馨
制图 | 葛孝
美编 | 陈惠娟
责编 | 葛孝
2019年10月10日18时10分许,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多辆当时正在行驶的超载货车是关注的热点,货车超载问题再次进入大众视野。
十余年来,中国在货车超载的问题上进行过多次治理,但屡禁不止。2004年和2011年,国家交通运输部先后联合多部委治理超载。2016年9月21日起,交通运输部施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随后全国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大规模整治超载现象。
那么,货车超载究竟会获得怎样的处罚?核真录对2002年到2019年(截至10月31日)间发生的594起超载刑事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
1、超载最多的货车类型为重型自卸货车。
2、据已有数据,超载案例2016年最多,近两年呈下降趋势。
3、东部地区审理“货车超载”案件的数量总体上要大于西部、东北部地区
4、88.9%的货车超载造成的伤者人数集中在0~1人。最多的一起案件中,受伤人数为28人。
5、70.2%的超载案件中死亡人数为1人。死亡最多的一起案件造成了8人死亡。
6、被告人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时间长度从1年到6年不等,主要集中在2年以下的时间段内。其中获刑少于一年的占60.3%,获刑一到两年的占26.9%。仅有1例被判处无期徒刑,有21人被判处拘役,有4人未曾获刑。
样本范围
核真录以“货车超载”为关键词,聚焦“刑事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判决书”,共找到1014起案件。剔除掉涉及保险公司与受害人纠纷的案件、以及含有“超载”关键词的其它行贿诈骗等案件后,共编码了594条案件。
来看一看在这594条裁判文书中,“货车超载”曾经获得了哪些处罚,又有怎样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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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自卸货车涉案最多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这594例案件中,主要涉案的都是哪些车辆。经统计发现,主要涉案车辆类型种类较多,在承载吨数上主要分为重型、中型、轻型,在结构上主要有仓栅式、自卸、低速自卸、特殊结构、罐式及普通货车(见图1)。其中,发生最多超载案件的货车类型为重型自卸货车175例,其次是中型自卸货车30例、轻型普通货车28例等。发生最少超载案件的货车类型为轻型小货车,仅出现1例,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出现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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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载”案件是越来越多吗?
根据检索和整理结果,2002年是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记录以来最早出现货车超载案件的年份。2002年到2012年间,货车超载案件的个数都不超过两位数(图2)。2010年之前每年都仅有1件,从2013年开始,相关案件数量猛然飙升,2017年是货车超载案件最多的年份。2018年和2019年都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这一结论的准确性有待进一步考证。21世纪初相关文书有可能有缺失,或尚未被数字化,因而在数据库里保存得不全,导致数据缺乏。但从近五年看,趋势大致如此。3
哪些省市货车超载案件最多?
在我们找到的和“货车超载”相关1014起案件中(图3),审理“货车超载”相关案件最多的三个省分别是河北省(85份)、江西省(78份)、浙江省(73份),最少的几个省份分别是青海省(1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份)、上海市(3份)、北京市(4份)。从地域分布上来看,东部地区审理这一案件的数量总体上要大于西部、东北部地区。4
货车超载造成了哪些后果?
剔除保险纠纷、诈骗等相关案例之后,在594件货车超载的刑事判决中,我们整理统计了超载案件中涉及到的人员死伤人数(图4)。这些案件中,88.9%的货车超载造成的伤者人数集中在0~1人。最多的一起案件中,受伤人数为28人。图5显示,70.2%的超载案件中死亡人数为1人。死亡最多的一起案件造成了8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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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载曾获得哪些惩罚?
在594件货车超载案例中发现,一共有573人获刑。其中,被告人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时间长度从1年到6年不等,主要集中在2年以下的时间段内。其中获刑少于一年的共346人,占60.3%。获刑一到两年的共154人,占26.9%。仅有1例被判处无期徒刑,有21人被判处拘役,有4人未曾获刑。在判无期徒刑的案子中,被告人驾驶严重超载的大货车,拒不接受检查,不听从执法人员的指挥引导,在红绿灯控制的十字路口不减速,不按照交通指挥信号灯通行,高速急转弯,致车辆失控侧翻。该事故共造成六人死亡、一人轻伤、三辆摩托车及其所驾大货车损坏的严重后果。
我们还进一步分析了经案件审理后未获刑的案例,究竟是出于何种原因而未获刑,发现在没有获刑的案件中,有这样几种情况:
A
货车超载司机并非造成事故的被告人,并非事故的主要原因,仅为次要原因
比如:2012年9月4日9时许,谢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K×××**南俊牌轻型自卸货车超载装运水泥沿S902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茶元煤矿地段靠边停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害人严某驾驶湘K×××**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付某辉(两人未戴安全头盔)欲前来装卸水泥,即尾随货车停靠在货车后方。尔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蒋某驾驶湘13-E21**号大中型拖拉机搭乘车主胡某超载装运空心预制板同向行驶至该地段,因拖拉机未与前方摩托车保持安全距离,且蒋某驾驶技术生疏,两车临近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拖拉机追尾撞至摩托车尾部,摩托车又连人带车再次与前方货车车尾相撞,导致三车受损,严某因重型颅脑伤、胸腔脏器损伤当场死亡,付某辉因重型颅脑伤当场死亡。经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某、严某、付某辉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B
被害人自身货车超载造成伤害,且并非事故的主要原因,仅为次要原因
比如:2013年7月6日12时05分许,被告人田阿朋无驾驶资格仍驾驶“豫N×××**”号大型普通客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东湖南路延伸段吴家村路口时自南往西左转弯。在此过程中,由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系安全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自北往南由被害人薛某驾驶的“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田阿朋、被害人薛某受伤、“豫N×××**”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被害人吴某乙被甩出车窗外后被“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阿朋弃车逃离现场,后于次日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交警队投案。轴载检测单、称重记录,证实薛某驾驶的皖C×××**重型自卸货车超载的事实。
C
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2016年9月7日14时左右,被告人赵勇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从绵阳市返回剑阁县白龙镇,车上装载有装修建材、蔬菜等货物(该车核定载重为680公斤,经过磅总重为14500公斤,超载10005公斤),17时55分左右,被告人赵勇驾驶货车行驶到喻马路至剑阁县广坪乡路口处时,与罗某1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驶离现场,造成罗某1重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勇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参考信源:
1.财新网:《无锡垮桥事故全调查 致命超载谁之过?》
2.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关键词:货车超载、判决书、刑事案件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e5a57f492c04198a1bdebb7acf9f6ee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285c51681294737a5c41ca0dd2d6f03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b04a90070504ea0be8ba81000f79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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