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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指纹、签名遭伪造且未收到传票,金乡法院“缺席案”再审

王剑强 李文滔/红星新闻
2019-11-07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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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客户端11月7日消息,山东省金乡县一名群众王凤芝因为一起债务纠纷成为被告。

2016年,金乡县人民法院缺席审判,原本该向被告人送达的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材料,其中的被告人签名、指印,经过司法鉴定,均系伪造,导致她的一处房产被违法执行。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2018年2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指出,检方查明,金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王凤芝案时,缺席审判,在该案的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执行情形。2019年1月,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11月7日,王凤芝案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11月7日上午,金乡法院再审该案,原告方、被告王凤芝均出庭;红星新闻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对于《检察建议书》,被告人签名、指印司法鉴定书,被告、原告方进行了举证、质证。

“缺席审判”与“伪造签名、指纹”

2019年10月28日,金乡县女子王凤芝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4年3月,由于做生意的需求,她向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城区信用社借款150万元,用名下的一套房产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手续。其丈夫秦绍峰承诺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还款日期为2015年3月。根据判决书内容,金乡农商银行称,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收,王凤芝仍未归还。对此,王凤芝未予否认,她说,做生意失败了,欠下银行一些钱,短时间内难以归还。

2016年3月,金乡县人民法院对双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审理。

红星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取的判决书内容显示,2016年6月6日,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凤芝、秦绍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乡农商银行借款本金、利息等;金乡农商银行对王凤芝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金乡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周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凤芝、秦绍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相关判决书中称。

2016年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内容称,被告人王凤芝等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对此,王凤芝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她从未收到过法院的开庭传票,也从未收到过法院的判决书,根本不知道法院对该案判决的消息。

2017年底,金乡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法院相关文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王凤芝”“秦绍峰”签名处的指印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相关指印并非王凤芝、秦绍峰本人所撩印。

金乡检察院委托司法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凤芝、秦绍峰的指印非本人所撩印。

2018年底,金乡县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鉴定机构,对法院相关文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王凤芝”“秦绍峰”签名处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鉴定为:相关签名并非王凤芝、秦绍峰本人所写。

金乡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王凤芝、秦绍峰签名非本人所写。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建议书》中称,该院发现金乡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存在违法情形,决定予以审查。

“金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缺席审判,向王凤芝、秦绍峰邮寄判决书未能送达,后于2016年9月27日直接送达秦绍峰……对民事诉讼卷内的《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秦绍峰’‘王凤芝’签名处的指印是否秦绍峰、王凤芝所留,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上述两枚指印均不是秦绍峰、王凤芝本人所留,无证据证明秦绍峰、王凤芝收到金乡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金乡县人民检察院称。

“违法执行”:200多万的房子,110万“贱卖”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显示,2016年9月7日,金乡农商银行向金乡县法院申请执行此前生效的民事判决,2016年10月9日,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王凤芝被抵押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年11月30日,金乡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凤芝被抵押房产。

经山东筑意拍卖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3月9日两次公开拍卖,无人竞拍,金乡县法院裁定终结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5月4日,山东筑意拍卖公司将王凤芝被抵押房产以114.6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卖,买受人程某某。2017年5月16日,金乡县法院执行裁定,裁定将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却于同年6月13日才作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决定恢复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王凤芝、秦绍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金乡县人民法院在该案的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执行情形。

金乡检察院认为,金乡县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中存在违法。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对该案的执行依法予以纠正,今后加强对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审查力度并高度重视,正确使用执行措施,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王凤芝说,从该案开庭到房产被执行,她自始至终都不知情,“直到租我房子的人打电话给我,说有人拿着房产证去锁房子,我才知道我的房子被执行了。”她认为,当银行将自己告上法庭,自己却被缺席审判,失去了及时还钱、补救的机会,导致一套232平方米、2014年估价235.78万元的房产,被以110余万低价执行。

2019年1月,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审理存程序错误,决定再审。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亦称,无证据证明王凤芝收到金乡县人民法院的评估报告,统一评估拍卖。

法院承认审理存程序错误,进行再审

2019年1月,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二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时,具有不符合法律规定送达方式送达的情形。因我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程序确有错误,裁定……本案将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王凤芝认为,此前金乡县人民法院“错误地裁定判决,使我失去了辩护的权利;错误地执行本人房屋,严重侵犯了我的财产权利”。

“价值200多万的房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110万元被执行了。拍卖后的房款,还了银行之前的贷款,还欠银行几十万元,我现在成为了失信人员,造成了负面的影响。”王凤芝表示,她希望法院纠正错误,将房屋恢复到其名下、恢复到一审前的原始状态,“我可以自己去按市场价卖房来还贷款,而不是被法院用违法的手段来执行。”

对此,王凤芝提供的一份金乡县人民法院《接待笔录》显示,2019年9月20日,王凤芝向金乡县人民法院反映诉求,被告知“审判和执行是两个阶段,现在的再审审理结束,才能进入执行阶段,纠正执行阶段的错误”。

2019年11月7日上午,金乡县人民法院再审该案。红星新闻记者在庭审现场获悉,对《检察建议书》,被告人签名、指印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被告、原告方进行了举证、质证。

此前送达文书上的王凤芝、秦绍峰签名,后被鉴定非本人所写。

对于上述证据,原告方金乡农商银行委托代理人表示,对于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同时认为,其发起诉讼合法,希望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方则提出,原告方发起诉讼后,法院审理、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最终导致其价值200余万元的房产被低价执行,给被告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这部分经济损失应该被补足。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该案将择期宣判。

11月7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来到金乡法院,该院宣传部门相关负责人拒绝了采访。

(原题为《法律文书接收人被伪造签名指印 山东金乡法院“缺席审判案”再审》)

    责任编辑:姚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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