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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局副局长受贿放走盗掘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嫌疑人,获刑一年

北京头条客户端
2019-11-02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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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县旅游文物局副局长,抓获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盗墓的嫌疑人后,收受他人的5000元贿赂,私自将盗墓嫌疑人及车辆放走,致使多名盗墓嫌疑人至今仍未受法律追究。北京青年报记者11月2日获取的判决书显示,该案近日由山西芮城县人民法院宣判,芮城县原旅游文物局副局长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文物局副局长受贿后放走盗墓嫌疑人

山西芮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判决书介绍,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3时许,时任芮城县原旅游文物局副局长的被告人景宏波接到该局安全股原负责人刘有民(另案处理)报告称:“有人举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区内的古魏镇坑头村有人盗墓。”

被告人景宏波得到消息后,便组织刘有民与该局时任城隍庙文管所副所长的董俊华(另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等法律规定,对古魏城遗址保护区坑头村进行巡查,在该村村西的一条南北路上发现可疑车辆和可疑人员3至4名,遂拦车进行执法检查。

在对可疑车辆检查时,2至3名盗墓嫌疑人趁机逃走,现场抓获盗墓嫌疑人一名,并在可疑车辆座位下发现吊土绷带、探杆、洛阳铲等盗墓工具。被告人景宏波与刘有民、董俊华将盗墓嫌疑人、车辆及盗墓工具带回旅游文物局作进一步调查。

被告人景宏波带着盗墓嫌疑人乘坐刘有民驾驶的执法车辆载着盗墓工具、董俊华驾驶盗墓嫌疑人的车辆,在返回途中,王某某给董俊华打电话为盗墓嫌疑人说情,想交钱放人放车。

董俊华将盗墓嫌疑人的车辆停放在城隍庙文管所,来到芮城县原旅游文物局与刘有民、景宏波商量后,董俊华以罚款的名义经王某某手,收受他人贿赂款15000元,收款后每人分得5000元,被告人景宏波决定私自将盗墓嫌疑人及车辆放走,未按规定将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致使多名盗墓嫌疑人现未受到法律追究。

事发后认罪并上缴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景宏波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他人钱财后,私自将抓获的盗墓嫌疑人及车辆放走,未按规定将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致使多名盗墓嫌疑人现未受到法律追究,情节严重,应当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已上缴赃款人民币5000元,对其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被告人景宏波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不是为盗墓嫌疑人说情的犯意提出者,事后曾主动提出退还收取的赃款。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判处。

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获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景宏波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收受他人钱财后,私自将抓获的盗墓嫌疑人及车辆放走,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致使多名盗墓嫌疑人现未受到法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的案件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全面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量刑予以判处。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景宏波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原题为《文物局副局长受贿放走盗掘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嫌疑人,获刑一年》)

    责任编辑:刘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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