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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房企、中介不得组织众筹购房、不得售后包租销售商品房
10月28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售后纠纷。2019年12月1日以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对《通知》予以执行。
《通知》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项;符合条件收取定(订)金的,必须签订书面定(订)金协议,并提示购房者缴纳定(订)金的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明确退款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
《通知》规定,不得公示或告知楼盘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等信息;不得公示或告知未建成运营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人。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严禁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应向购房人告知销售项目情况。包含:在楼盘项目用地地块内部配置有垃圾中转站、废品站、公共厕所、危险品仓库等设施的;商品房项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商品房户内存在上下水、暖气、强弱电、燃气等管线检修、检查井洞口的,或房屋室内空间部位有柱子或障碍物的;沙盘、户型模型、样板房与实际销售商品房的比例及有关详细信息;商品房价格是否包括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费用。
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方面,《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同时在商品房销售大厅显著位置,以及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指定的网站集中公示和警示必要内容。
其中,销售现场应公示销售人员信息,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相片及上岗证明、工号等。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委托范围、时限。
此外,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项目,应公示抵押权人基本信息、抵押金额、抵押年限、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
精(全)装修商品住房需公示住宅装修价格、住宅装修交付标准清单、装修价格评估报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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