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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外交独特风景:赫德与英国驻华使领馆的较量
撰文:张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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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德(Robert Hart,1835-1911),英国北爱尔兰人,1854年被英国外交部派遣来华,先后在英国驻宁波与广州领事馆工作,1859年进入中国海关,任广州海关副税务司,1861年开始代行总税务司职权,1863年成为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直到1911年去世。赫德与英国驻华使领馆的矛盾是晚清中英外交史上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在中英商务司法案件交涉中,赫德无论是从言论,还是从行动上,都是站在中国这一边。在镇江趸船案、“台湾”号假货单案、芜湖青麻案和佩奇案中,赫德帮助中国与英国驻华使领馆进行抗争,并取得了胜利。
赫德1
研究赫德与英国驻华使领馆的矛盾,不得不研究赫德在中英滇案交涉中与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Thomas Francis Wade)的矛盾。1875年2月21日英国驻上海领事馆翻译马嘉理(Augstus Raymond Margary)在云缅边境蛮允地方被杀,2月22日柏郎(Horace Albert Browne)探险队也在此地受到攻击,史称滇案。自1875年到1876年中英双方就滇案问题进行了交涉,在此过程中赫德先后受英方和中方的邀请充当调停人,赫德调停的结果是清政府派李鸿章赴烟台同威妥玛谈判。
威妥玛、赫德与李鸿章先后于8月中旬到达烟台。此时赫德与威妥玛的关系已经十分冷淡,8月17日赫德到达烟台登岸时遇见威妥玛,两个人只是礼貌性的握了握手就擦肩而过。翌日赫德前往拜访威妥玛,但威妥玛不在寓所。8月19日赫德往拜李鸿章,告之:“威使因新关近事,颇与龃龉,此来未得晤谈。”可见赫德与威妥玛的关系已经恶化。到了8月20日赫德与威妥玛的矛盾表面化,威妥玛明显尽力回避与赫德碰面,即使见面也不理睬赫德。赫德认为威妥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与李鸿章的谈话,包括他所说如果威妥玛不能在烟台就范,就遣使赴英理论,被许钤身泄露给了威妥玛。
威妥玛(Thomas Francis Wade)赫德与英国驻华公使在维护英国利益这一大方向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他们都有各自的利益需要维护,所以有时在某些问题上又会出现分歧,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赫德又会怎样来对待正在由英国公使所参与的中英交涉呢?在此次滇案交涉中,在中国是否应在滇案了结前遣使的问题上赫德就与威妥玛存在分歧,威妥玛反对在滇案了结前遣使,而赫德则一直认为越快遣使越好,他在3月16日给金登干的信中写道:“要不是威妥玛的反对,非要等事件解决,郭(嵩焘)早就去英国了。”并在天津与李鸿章会晤时提到如果他去上海调停失败,则遣使赴英就是最后的一招,并自告奋勇,愿意一并前往,据理力争。到烟台后,赫德与威妥玛的矛盾已公开化,赫德再次建议速派使臣赴英理论,自己愿意前往帮忙,并积极推动李鸿章亲自赴英理论。8月25日赫德在日记中写道:“对于德璀琳所说李鸿章自己将是去英国的最佳人选,他(李鸿章)说‘我知道’,这说明我的计划正在被接受。”8月29日赫德又在日记中写道:“上午8点去见到李鸿章,安排了我们的计划,他将照着它去做,并且说如果有必要他将亲自去英国。” 但是赫德的这一计划最终未能付诸实施,因为此后中英谈判迅速取得进展,中英双方最终签订《烟台条约》,结束了历时近一年半的中英滇案交涉。
在中英滇案交涉过程中,赫德与威妥玛在维护英国的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在处理中英矛盾的方式以及一些具体问题上却存在分歧。在与英国驻华公使发生矛盾的情形下,赫德表现出了要独立处理中英滇案的倾向。而这正是其以后在中英外交中不断抛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并努力使中英交涉按照自己的方案来解决的序曲。
2
自1874年2月起,英商太古洋行拥有的“加迪斯(Cadiz)”号趸船停泊在长江下游的镇江江面,用一座浮桥和英租界相接。是年夏,水面出现旋涡,使河床冲陷,堤岸严重塌方。中国地方当局以及海关责令该趸船转移泊位,遭到拒绝。1876年6月24日赫德向总理衙门汇报了镇江趸船案,并告之海关希望将趸船移开的原因。同时赫德还就此案与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进行交涉,但是威妥玛不同意将趸船拖走,而且态度非常蛮横。英国公使馆甚而认为中国放弃了在开放口岸,甚至在部分水域中国事务上的主权。对此赫德非常气愤。赫德见此案无法在北京解决,就建议总理衙门将此案转交给中国驻英大臣郭嵩焘。总理衙门接受了赫德的建议,决定将此案交由郭嵩焘在伦敦解决。
虽然趸船案已经转到郭嵩焘手里,但是赫德还是在背后影响着该案的交涉进程。1877年2月,赫德就镇江趸船案为总理衙门写了详细的备忘录,由总理衙门发给郭嵩焘。同时赫德还指示中国海关驻伦敦办事处税务司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帮助郭嵩焘处理趸船案。他在4月11日给金登干的信中称:“此事已经提到首脑部门摆在(外交)国务大臣面前,对于中国的要求就要一定予以满足,其正当性是无可置疑的,所有枝节问题应一概避开。郭必须确定他自己的方针,但首先要尽力熟悉案情,然后拟订行动计划,而在这以前无论如何不要表示态度。”
郭嵩焘趸船是否能够移走,不仅关系到中国的权益,也关系到海关的权益,所以赫德对此案的态度非常坚决。虽然他清楚即使中国胜诉,海关也会失去英国公使馆的支持,甚或可能遭到它的反对。他在4月11日给金登干的信函中说:“一艘船的移动与否,这问题本身是一件小事。但是,英国公使馆自封的权势也太大了,已经危及一项原则和一项权利的维护,因为我们必须全力以赴地争个水落石出——‘争到最后一个人和最后一文钱’。这件事是不幸的和失策的,既然已经欲罢不能,我们必须争到底。”
为了使趸船案能够顺利解决,赫德于7月24日致电金登干,要其记住趸船案中的主要论点“凡属中国在条约中未经放弃的原有主权范畴的权利,中国依然保留。”8月15日赫德电告金登干再一次提醒郭嵩焘避免枝节问题,并应拒绝与威妥玛讨论此事。8月31日赫德再次电告金登干:“请再忠告郭要避免枝节问题,只需牢记一件事,即:不论是否提出理由,趸船必须挪走,我们不要求更多,也不接受比这少。”
为了帮助中国胜诉,赫德还让金登干就镇江趸船案向英国法学界请教。赫德将趸船案案情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写完后,先后寄给金登干,由金登干转给相关的英国法律界人士。1877年8月10日金登干电告赫德,英国法律顾问团赞同中国提出的所有论点。随后,郭嵩焘将法律顾问团的意见寄送英国外交部大臣德比(Derby)。此案除了咨询英国律师界的意见,还征询了英国工程师的意见,1877年11月14日金登干电告赫德,工程师的意见书结论为,趸船是造成堤岸损害的主要原因,必须移开。郭嵩焘相应将工程师意见书寄给德比。
此后,英国外交部将此案移交英国皇家司法官审理。最终中英镇江趸船案以中方的胜利而结束。1878年2月6日德比致函郭嵩焘,同意挪走趸船。
3
1878年2月21日,福州海关查获来自香港的一艘英国船“台湾”号载有三担鸦片(折合360磅),而在呈交海关的货物清单中没有列入。福州税务司汉南(CharlesHannen)认为船长出具了假货物清单,依照条约的规定请英国领事处罚船长白银五百两。但船长把责任推到船上的两个中国人(厨师和乘务员)身上,他辩称:此项鸦片是他们背着他带的,因此货物清单“不能算为假的”,不能交纳罚款,并声言这两个中国人是英国人的仆役,依据领事裁判权必须交英国领事审判。经英国领事审讯后,裁决二人“无罪”,船长自然也无需缴纳罚款。当时任英国署理公使的傅磊斯(Hugh Fraser)支持这一裁决。为维护海关制度总理衙门让赫德通过金登干延请英国律师向英国最高法律当局起诉。
1878年春天赫德回欧洲度假。赫德接到总理衙门的来电后,就致函金登干,让其帮着向英国法律界咨询对于“假货单”的意见,并告诉金登干:“我们所要听到的是:凡属应该列入货单的东西而没有列入,货单就是假货单(即仅仅是假的而并非有意作假)。”
金登干所征询得法律界意见一致认为赫德对“假货单”的解释是正确的,所以赫德让金登干致电总理衙门称:
船舶装运货物清单必须说明全部船货。所谓船货,意指船上载运的所有商品货物,不论是应完税的,免税的,或禁运的,也不论有无提货单。法律界的见解,对中英条约第三十七款,强有力地支持海关的解释而指摘领事馆的解释。法律界的见解还认为,在海关方面发现了漏报情事之后,除纯属抄写错误之外,不允许船长再改正船舶装运货物清单上的任何错误。如傅磊斯拒绝接受海关的解释,可促请总理衙门将“台湾”号假货单案的案情通报中国驻伦敦公使,并按年月日顺序对案情加以明确而充分的说明。
因为傅磊斯没有接受英国法律界的解释,所以总理衙门将此案按照赫德意见移交中国驻英使馆处理。金登干帮助中国驻英使臣曾纪泽起草了致英国外交大臣沙里士伯勋爵(Lord Salisbury)的公函。沙里士伯勋爵接到曾纪泽的公函后,表示英国政府将立即对“台湾”号假货单案进行考虑。但是其考虑结果是反对中方的解释而支持英国驻福州领事的决定。对此,赫德认为,曾纪泽应致函沙里士伯勋爵,坚持自己的解释,并说明英国著名法律家亦持同样观点。曾纪泽接受了赫德意见,致函沙里士伯勋爵,对英国政府的观点与中国政府及他们的英国法律顾问的见解相异表示遗憾。指出对“台湾”号船长是否处以罚款并不重要,重要之点在于:舱单是否按海关要求已将全部运载准备交付的货物列入,还是仅指那些经船长签发提货单的货物,如领事馆认为的那样。
曾纪泽为了帮助曾纪泽与沙里士伯勋爵进行“台湾”号假货单案的谈判,赫德电告金登干:“德国修约,文件中关于公使已同意条款中有:任何需要海关准单方能装船或卸船的货物必须列入舱单,若有遗漏,不论是否持有提货单据,即构成假舱单。如果将此条审慎地通知沙里士伯,应有助于曾侯的谈判。”
为了同英国法律界进行商讨,金登干与赫德的法律顾问霍金司(Hutchins)律师准备了一份长篇案情。因为工作量非常大,所以直到1879年底这份案情还没有完成。对此,赫德有点着急了,他还是非常希望将这个案件的谈判进行到底。1880年3月12日赫德致函金登干称:
我希望你和霍金司在圣诞节的磋商将是最后一次。还是把它完成的好,即使它的唯一结果只是从外交部获得另一份“表明自己无能为力的声明”,也要在这方面斗争到底。我们所要求的是,外交部或是坚决坚持它自己的意见,或是接受我们的解释。假如它选择后者,那好;如它决定前者,那也行!事实上我几乎宁愿发现外交部坚持它自己的观点,但我要把反对那种观点的论据充分阐明并记录下来。你现在做的正是这一工作并且做的很好。
其实金登干一直在非常认真地准备着“台湾”号假货单案,希望在英国自由党领袖格莱斯顿(Gladstone)就职首相前交给中国驻英使馆的法律顾问。因为金登干曾经咨询过的英国律师詹姆斯(Henry James)与赫谢尔(Farrar Herschell)现在可能升任英国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所以金登干兴奋地函告赫德:“现在应该是解决任何悬而未决的问题的时候了。”但是赫德比较冷静,认为詹姆斯和赫谢尔拿了中国的酬金,将不会在外交部发表对中国案件的意见。赫德叮嘱金登干:“请你记住,我们只想罚‘台湾’号几两银子以表明其违章,但我们的确希望今后对船货和假货单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德国的修订草案虽尚未批准,但可为德国解决了这个问题。凡是需要许可证装船或卸船的一切(有提单或无提单),就是船货,缺少许可证的就是出示了假货单。”
格莱斯顿(Gladstone)最终英国政府同意了赫德对“台湾”号假货单案的解释,对“台湾”号进行了罚款。1882年7月14日,赫德函告金登干称:“威妥玛刚才来说他已作好准备为‘台湾’号事情罚款。”8月14日威妥玛再次向赫德表示愿意接受对“台湾”号的罚款,并最终决定罚款额为100海关两。8月24日赫德电告金登干:“台湾号案件已解决,罚款一百海关两。”至此,持续4年多的”台湾”号假货单案终于落下帷幕。
“台湾”号假货单案虽然并不是一项重大案件,但它却直接关系到中国的主权与海关的权威,所以赫德对于”台湾”号假货单案最终以中方的胜利而告终,感到非常高兴。他在8月18日的日记中写到:“所以虽然我们在这个“台湾”号案件中等待了很长时间,我们的等待是有目的的,等到了正确的时间,而且赢了,虽然我们只是以微弱的优势赢的,但是赢的仍然是我们!”
4
芜湖自开埠以来,设有新关、常关,两处相距颇近。
1877年底,商人黄如雨以民用拨船装运青麻,闯关走私,逃避厘金,被地方官查获。照海关章程本国商人过常关不纳厘金,船货应分别充公。但是英国驻芜湖领事倭妥玛(Thomas Watters)却在照会中声明黄如雨所运青麻系洋商之货,应按治外法权进行会审,并以两关相距过近,致使商人认为只有一处关卡,而忽略交纳厘金为遁词,为洋商逃避厘金开脱。而英国署理公使傅磊斯则支持倭妥玛的说法,从而引发了中英芜湖青麻案的交涉。
赫德认为海关的处理是正确的。1877年12月12日,总理衙门将傅磊斯关于此案所写公函交给赫德阅看,赫德认为傅磊斯的论述非常无力,并对傅磊斯有关青麻案的疑问草拟了答复。1878年1月2日,傅磊斯拜访赫德,商讨芜湖青麻案。经过赫德的交涉与解释,傅磊斯承认黄如雨的船只可能不对,但是声称需要对此进行联合调查。赫德为总理衙门草拟了对傅磊斯有关芜湖青麻案的答复,认为既然傅磊斯想要联合调查,就让他进行联合调查,将会证明他现在拒绝相信的是对的。接着赫德与总理衙门就不断商讨对芜湖青麻案进行联合调查的事宜。但是因为赫德很快回欧洲度假去了,联合调查事宜就耽搁下来。1878年7月20日已经回到欧洲的赫德指示裴式楷:“关于芜湖青麻案,调查工作无论联合进行抑或单独进行,应重新开始并完成,向使馆与当地领事馆发出公函或正式通知,说明调查意向。并且不可忽略对致吴得禄(芜湖税务司,F. E. Woodruff)的公文中所提各点加以证明和确认,按照我所排列的顺序进行。”此后,因为忙于其他事务,赫德对此案没再过问。
5
1880年10月26日夜,广州海关巡役英国人佩奇(Edward Page)开枪打死了一名中国走私犯。中国政府认为佩奇执行公务,做的对。但是英国驻广州领事有雅芝(Arthur Rotch Hewlett)却逮捕了他,打算送往上海以凶杀或误杀罪交付审判,还传唤广州税务司吉德(Edward McKean)和广州关其他职员去上海作证。但是后来改派法官佛伦奇(Franch)赴广州审理此案。
此案同样涉及到中国的主权与海关的权威,所以赫德对此案非常重视,聘请了王室法律顾问海拉尔与香港检察总长奥马利和麦基恩去广州为佩奇辩护。赫德还让海拉尔与麦基恩在香港法庭对有雅芝提出诉讼,即“佩奇为遭非法逮捕和监禁而控有雅芝案”,要求赔偿损失20000美元。赫德将此事告知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Thomas Francis Wade)后,威妥玛表示,鉴于有雅芝按司法行事,他不能干预。因此赫德通知吉德要从司法上猛攻,用尽一切方法为佩奇辩护,或尽力使有雅芝限于困境。
但是赫德担心可能会在这两件案子中失利,需要在英国上诉。所以赫德于1881年1月24日函告金登干帮助聘请律师,帮助将官司打到底:“你需要为我们聘请尽可能是最得力的人(赫谢尔可否算一位?或是请一位王室律师?),我们还得从外交上把这场官司打到底。(我应告诉你,有雅芝是那些领事中我最喜欢和最尊敬的人;他能干、公正、聪明并有绅士风度,但在这场诉讼中我们需要豁出命去干!)”
但是出乎预料的是,佩奇案在广州的审判峰回路转,向着有利于佩奇的方向发展了。原告提不出证人,而海关人员吉德等又拒绝泄露海关的事,结果佩奇被宣告无罪。但法官弗伦奇在宣布佩奇无罪后,却准备将广州海关人员因拒绝提供证据而交付审判。赫德在3月10日致金登干的信中还表示可能让金登干继续寻求英国司法上的帮助:“吉德在香港和广州也陷入困境,真不知我们该怎么度过难关。不过,也许有必要在英国从司法和外交两方面采取行动来对付法官弗伦奇和领事有雅芝。如果我们这么干,就须聘请能找到的最好的法律方面的能人。”
不过就在赫德准备让金登干寻求英国国内司法支持时,弗伦奇又撤销了对广州海关职员的控告,佩奇案只剩下赫德对有雅芝的控告了。威妥玛对有人威胁有雅芝,要对他进行控告,无比愤怒,召集各国公使开会。他们一致认为:(a)领事有裁判权,(b)如他们的侨民胆敢拒绝作证,可立刻把他们监禁。同时他们都认为赫德可能有充分理由对有雅芝的作法感到恼火,但他们对吉德拒绝作证很生气,假如赫德继续控诉领事,他们对赫德也会感到愤慨。在这种情况下,赫德经过全面考虑了形势之后,包括考虑到:总理衙门太软弱不能作他的后盾,这次起诉可能失败,事后吞下“不听老人言”的后悔药;也可能在法庭上获胜,却在别处引起反对,并到处加深敌意。所以赫德不愿因小失大,决定:(a)停止对有雅芝的控诉,(b)将这次审判等情况的报告送往国内,听取本国法律方面的意见,(c)普遍对海关各口岸,特别是对广州,下达今后“保全面子”的指示。
总的来说,赫德在佩奇案中取得了胜利,但是并不是全胜,在控告领事有雅芝问题上,赫德还是妥协了,而且非常不甘心,他在4月24日给金登干的信中称:“记住我们是在没有蒸汽推动下航行,改变我的方针是向暴风雨屈服以拯救航船。但这终究还是不得不吞下去的苦药!”金登干非常赞成赫德最终撤销了对有雅芝的控诉,他在7月8日致赫德的信中称:“我确信,时间将证明您在佩奇事件中的行动是明智的。当风向转变时,您第146号通告中结尾的一段会使您不费力地改变行动方针。”英国驻华公使和领事对海关事务的干涉使赫德对他们感到非常失望,他在1881年1月28日给金登干的信中称:“英国在国际事务上干得不大体面,海外的英国官员又是那样爱阻挠自己的同胞为任何别国服务的计划,因此可以预期,中国在聘用人员和购买军用物资方面,将日益转向别国而不求英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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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赫德的职责并不仅仅局限于海关业务,他还是总理衙门的外交顾问。虽然赫德是英国人,但是他与英国驻华使馆却存在着竞争甚至敌对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一、在中英交涉中,赫德会为总理衙门提供帮助;二、赫德有时还会绕开英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通过金登干与英国外交部进行交涉。对于赫德的研究,许多学者往往将赫德定位为帝国主义侵华的先锋或帮凶,所以对于赫德在中外交涉中的一些言行无法解释。其实赫德的身份首先是中国官员,在中外交涉中是需要为中国的利益进行考虑的。赫德在中英商务司法案件中的表现充分说明,当英国驻华使领馆损害到中国海关的利益时,不仅损害了中国的利益,也损害了赫德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损害了英国在华的长远利益,所以此时赫德与英国驻华使领馆的矛盾急剧尖锐化,从而促使他在中英商务司法案件交涉中全力以赴,帮助中国在中英交涉中取得胜利。
(作者授权刊发,首发于《北京教育学报》2019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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