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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不规定隔代探望权,法定婚龄不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三审,其中隔代探望权、法定结婚年龄等问题仍颇受关注。
10月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作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草案暂不考虑明确离婚后的隔代探望权,有关法定婚龄的规定亦暂未修改。
暂不规定隔代探望权,法定婚龄暂不修改
离婚后的隔代探望权颇受关注。澎湃新闻注意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六十四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的意见提出,这样规定对隔代探望的限制,没有必要。也有意见提出,隔代探望权范围过大,容易引发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还有意见提出,法律不宜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的探望权,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探望,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维持了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审议中,有的建议适当降低法定婚龄,但也有的意见认为应当维持现行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国家卫健委、司法部等有关方面研究后认为,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建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法定婚龄暂不作修改。
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澎湃新闻注意到,三审稿拟进一步规制有关婚姻无效或撤销的相关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还应当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这一条中增加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为此,上述草案三审稿第八百三十一条明确,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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