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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贪污案发回重审后40年没开庭:至今尚无法确定公诉机关
1974年12月11日,江西省吉安市莲花县委会计刘志发的办公桌被盗,此后,他被带走讯问,1975年11月被逮捕。1978年1月3日,刘志发因贪污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上诉期间,刑满释放。
1979年10月3日,江西省吉安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因材料证据不足,撤销莲花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刘志发称,此后他一直在为案子奔波,即便在南下广州打工的20年里,仍不断给各部门写信反映情况。
在接受深一度采访时,莲花县法院李法官表示,案卷材料显示,一审判决后,根据县委决定,该案曾做结案处理。一年多之后,中级法院才作出发回重审裁定。在1979年至1980年期间,刘志发有过申诉,之后再也没有相关线索,直到2016年。如今莲花县法院希望在有公诉人参与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通过判决最终确认刘志发是否有罪,但至今尚无法确定公诉机关。
1974年12月11日,在莲花县委办公室,数百元的职工工资被盗。刘志发告诉深一度,当年25岁的他担任会计职务,被盗的钱款由他掌管。
“被盗是在我上班时发现的,报警后我多次要求提取证据,警方都说现场已被破坏,并没有提取指纹”,后经查帐确认丢了四百多元。一周后,刘志发被警方带走。
一审判决书显示,因涉嫌贪污,1975年11月28日刘志发被逮捕。同年12月21日,一审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定,1973年之后,刘志发先后采取多记支出帐的方式,贪污公款63.3元;1974年12月7日案发前,采取伪造现场、假报失窃的方式,贪污公款539. 16元。
1978年1月3日,刘志发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刘志发说,自己是在狱中收到的判决书,几日后,被刑满释放。
一审判决后,刘志发提起上诉。1979年10月3日,江西省吉安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因现有材料证据不足,撤销莲花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然而,案子发回重审后,刘志发却一直未等来开庭的消息。
莲花县法院负责办理刘志发案件的李法官告诉深一度,案卷中一份1978年3月的结案登记表显示,县法院曾向当时的政法工作小组作了报告,并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按县法院判决执行,做结案处理。一年多之后,中级法院才作出发回重审裁定。
中院发回重审之后,上下级法院理解有不同的地方。截至1979年底,上下级法院有过频繁的沟通,基层法院曾向中院院长写信,请求上级法院派员指导协查该案,之后中院没有派员指导,案件也就一直没有重审。
二审裁定成了“一纸空文”的同时,刘志发及家人的生活也随之翻覆。
刘志发告诉深一度,被捕之前,他已被安排和县领导一起到乡镇蹲点,这意味着有机会提干。而出狱时,自己早已没了工作,“没有撤职的处分,也没有办理的离职手续”。事发时儿子刚出生一个月,家里有两位老人,仅靠在医院工作的妻子赵梅(化名)每月20多元的收入养活一家人。
赵梅告诉深一度,因为觉得丈夫冤枉,自己3年内7次到吉安上访。当年交通不便,“我和公公一起搭扶手拖拉机去吉安法院,两人就坐在煤堆上。一次遇到车祸,磕掉了牙,衣服被扯烂,幸好人没事。”
出狱后刘志发继续为案子奔走,“二审裁定书我是三个月后拿到的,之后的答复就是让我等通知,直到1993年,觉得越来越没有希望。”
刘志发提供给深一度的一份信访材料显示,1980年3月,江西省委信访室接待了他的信访,就他提出的“生活困难,要求安排工作”,介绍到吉安接待处理。
1993年,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刘志发南下广东打工。“当时他说要出去挣钱,挣钱后再继续跑案子。”赵梅说,可他一直也没挣着钱,现在年老了,生活也没个着落。
南下广东后,按照刘志发的讲述,他也一直没有中断对案子的反映,“每月都会写信给各级政府、法院”。
不久,儿子刘天(化名)工作后赶上下岗潮,也南下广东。到2012年,新闻报道中不断传来的冤案被纠错的事例,让刘志发父子二人感到振奋。2014年,年过六旬的刘志发回到老家,再次踏上上访之路。
20年后,刘志发发现,过去的那个家,已经回不去了。老屋年久失修,他只好一个人在县城里租房暂住。因为多年外出打工,他和妻子赵梅也已离婚。最初的两年,他平日靠开车拉客维持生计,农忙时,就回乡打理租种的三亩农田。
“每隔半个月,我都会开着车去县法院和市法院。”刘志发说,因为一直没有拿到无罪判决书,“很多人都认为我犯罪了,见到我会躲开”。有时他把发回重审的二审裁定拿给朋友看,也很少有人能理解他。
在刘天看来,这个案子一直是父亲心里的一个痛。“父亲因此长期有一种自卑感,从小对我们兄妹严格管教,稍微犯错,就会遭到父亲打骂。他希望我们能考个好大学,做个有用之人,只是我没能如他所愿”。
“年纪那么大了,没什么积蓄,开着车到处跑,发生危险咋办?打官司可是一大笔开销,他负担不起。”除了埋怨,前妻赵梅也为他难过,“不能冤枉到死,到死还背着一个坏名声”。
莲花县法院李法官在接受深一度采访时表示,根据案卷材料,在1979年到80年期间,刘志发有过申诉,之后再也没有相关线索,审理该案的法官也都已去世,当年的情况也无法了解。直到2016年,莲花县法院才再次收到刘志发反映的相关材料,要求重审该案,并提出赔偿请求。县法院一面推动案子结案,还他一个真相;一面考虑到他的实际生活情况,通过协商给予他一定的困难补助。
李法官表示,案件发生在70年代,当时的公诉机关是公安局,如今的公诉机关是检察院,重审该案如何确定公诉机关是法律上的一个障碍。2016年之后,公检法三方一直在协调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也向县委和政法委汇报,向萍乡市中院请示。萍乡市中院的指导意见是,争取县委政府的支持,通过协调推动案件进一步审理。
2017年,莲花县法院提出解决意见,希望在有公诉人参与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最终确认刘志发是否有罪,但至今尚无法确定公诉机关。
刘志发告诉深一度,2018年12月,在莲花县政法委协调下,法院曾找到他,愿意补偿5万元,他最终没有接受,“我不差那几万块钱,我要自己的名誉。服了三年刑,不是该受的罪,要给一个说法。”
(原题为:《一桩发回重审后40年没开庭的贪污案 | 深度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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