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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书19年仍未送达当事人,中院、高院各执一词
上个世纪90年代,在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兴起了一场“包地”热。利好之下,除了世代的农民,员工、商人纷至而来。
张志义辞掉了银行的工作,也一头扎了进去,却也因此引来了与土地转让方的一场民事纠纷。他将对方告上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对方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但2000年就已经审结的案件,终审判决书却至今没有送达至他的手中。
“终审判决书送达才生效,判决书不送达,判决不生效,我不能申请执行。找高院,高院说案卷发还中院让中院送达,找中院,中院说他们没收到。”来来回回找了19年,66岁的张志义至今搞不清,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当事人
一场土地转让民事纠纷 终审判决书一直未送达
1996年,看着身边人热火朝天的包地,43岁的张志义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手里有地的王某某。
1994年,王某某租赁了一个牧场的土地,相识后,张志义曾去现场查看过,地块确实不错,而且150万元的价格还可以分期付款,双方达成了意向,“他和牧场的合同我看了,确认没有问题,于是1996年4月16号,我们签了一份实际是土地转让、出售物资,但是名为‘合作’的协议。”张志义首付了23.366万元后,很快进了机器,雇了工人,开始播种、灭草。
在灭草接近尾声时,张志义满心欢喜地等待秋收,却不想牧场的人找到了他,说王某某与牧场,在1995年就曾签订过一个补充条款,条款约定,在租赁期间,王某某无权把土地转让和买卖,如违背牧场有权收回土地,“知道有问题后,我就没再支付给他剩余尾款,他把我的机械设备拉走了,后来牧场的人又把我的工人赶出来了。”事发后,张志义将王某某告到了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7年底,呼伦贝尔中院判决后,双方均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高院裁定撤销中院(1996)法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发回中院重审。
1999年6月24日,呼伦贝尔中院(1998)呼法民初字第34号判决书,判决张志义与王某某协议无效,终止履行;张志义将实际种植的5860亩土地返还给王某某,王某某将张志义支付的土地转让费用23.366万元返还给张志义,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农业银行同期贷款计息;王某某给付张志义种植5860亩土地的实际支出费用15.374187万元;王某某返还张志义镇压器两组、连接器一个、油罐一个、药泵一个、喷雾器四个、拖车一个;张志义返还王某某2032型小汽车一台、电焊机一台。
对于此判决,张志义并无异议,对方再次上诉至内蒙古高院。“到了2000年底,我还没有等来终审结果,我就找呼伦贝尔中院询问了很多次情况,每次问法院的人都说判决没下来呢,让我等。”当时的张志义还不知道,这一等就是19年。
判决未生效苦寻19年,中院、高院各执一词
开始的几年里,张志义不厌其烦地找呼伦贝尔中院,“后来中院的人让我去高院查,我又跑了1100多公里,去的呼和浩特,找到内蒙古高院查询结果,但高院又让我回中院查。”
张志义回忆说,2016年之前的16年里,他去了3次内蒙古高院,无数次呼伦贝尔中院,工作人员换了一茬又一茬,但他的终审判决书却始终没有找到。直到2016年,张志义第4次去内蒙古高院,工作人员在档案室寻找了一个下午,终于找到了相关卷宗。“被撤销的(1996)法民初字第39号和重审的(1998)呼法民初字第34号判决书,都送达了,我有原件,这份(2000)内民终字第20号终审判决书是我在高院复印的,高院给我盖的章。我这个案子其实在2000年11月13日高院就已审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志义一边翻着几份判决书,一边说。
高院档案室的卷宗里,还有一份内蒙古高院给呼伦贝尔中院的“退卷函稿”,内容写明:“关于王某某与张志义无效土地使用权转让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将原卷发还你院。同时,附发本院民事判决书,请代为转达后,务将送达证退回本院。附:民事判决书肆份,送达证贰件,原卷陆宗。”落款日期为2000年12月27日。
高院卷宗里有一份“退卷函稿”
张志义在2018年曾经算过一笔账,按照终审判决书确定的他应得的现金是38.740187万,按照计算时的农业银行利率,利息是80万元,“应该返还我的机械如果折价3万,我这二十年往返呼伦贝尔,往返呼和浩特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怎么也有10万了,这些钱加一起已经130多万了。”
反反复复找了19年,从中年迈入老年,张志义头发已经花白了。张志义说,没有判决书,判决就不算生效,判决不生效就不能申请执行,“内蒙古高院说,这个就证明他们已经把判决书发回到呼伦贝尔中院了,但是呼伦贝尔中院说他们没收到。我在高院找到的终审判决书,中院到现在也没有,我一直怀疑卷宗丢失,但是中院一直否认。”
内蒙古高院:履行过委托送达手续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判决和裁定。
判决书送达的方式一般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对于民事纠纷,一审判决书在15日的上诉期内,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上诉期过后即为生效,而二审判决书,一般是以判决书的送达之日为生效时间。
10月15日,记者联系了内蒙古高院,工作人员说, 由于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之前内蒙古高院多会采用委托当地中院的送达方式,中院会面对面送达给当事人,对当事人更有保障,“19年前的案子,早就归档了,业务庭需要查实,需要等他们的回复。”
对此,记者联系到的高院另一名工作人员说,高院卷中的退卷函,能够说明内蒙古高院确实履行了委托送达手续。
呼伦贝尔中院尚未正面回应
那么呼伦贝尔中院到底是否收到过内蒙古高院发还的卷宗?到底是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
10月15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参与协调此事的一位庭长表示,自己是负责协调,但并不是承办人,对于此事不便发表言论。随后,记者联系了该院孙姓院长,在该院长的要求下,记者联系了呼伦贝尔中院宣传部门,宣传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你要是想了解,先跟市委宣传部联系,我们有规定”。
紧接着,记者联系了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并发送了采访函,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会逐级请示后,尽快进行回复。
律师
两审法院均应承担责任
对于此案,记者联系了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殷清利认为,二审判决只有经过合法的送达才会发生法律效力,才可作为申请执行的前提。本案主要是二审裁判文书送达的问题,二审法院也就是内蒙古高院,采用了委托送达的方式。所谓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对不在本法院辖区居住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从涉案2000年底时所应适用的《民事诉讼法》(1991年版)第80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规定来看,张志义并非居住在辖区外,并不符合送达困难的情况,也不适用于委托送达。
“其实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的特殊时期,二审法院往往会把自己所作的裁判文书,不管是否符合委托送达的情形,都会一律交由一审法院送达,这也是滥用委托送达的行为,涉嫌违法。”殷清利说,“二审判决是内蒙古高院,所以高院是送达的主体,但高院未依法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在所谓的委托送达方式中出现严重纰漏,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及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如果内蒙古高院已经将委托送达的手续交由呼伦贝尔中院,而中院未进行寄回送达回证,也未函告的,中院则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受委托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并将送达回证寄回委托人民法院。因故无法送达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院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申请国家赔偿或提起刑事控告
对于张志义目前的情况,通过简单的补发判决书及执行程序,已经由于19年来经济、社会、法治等各项条件的巨大变化,而不具有现实意义。
“鉴于本案两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程序上所涉嫌的严重违法行为,虽然《国家赔偿法》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的范围还比较有限,但根据其他相应的兜底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张志义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精神,向两审法院提起司法赔偿,通过司法赔偿程序解决其损失问题。”殷清利说,张志义还可以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或监察委员会,就本案中办案法官所涉嫌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提起刑事控告,通过启动的刑事追责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原题为《等了19年,终审判决书仍未送达当事人,到底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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