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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防范非法集资要做到“三不”
非法集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危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结合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典型案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今天(10月17日)发布提示:非法集资花样繁多,防范非法集资要做到“三不”。
一、不受高收益诱惑而冲动投资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 高收益”宣传。不法分子就是抓住一些集资人——尤其是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害怕风险、贪图便宜的心理特点和金融投资知识匮乏弱点,编造无风险高额回报谎言骗取资金。金融投资专业性强,涉及各类风险管理,社会公众应当保持理性科学的投资观念和风险责任意识,掌握基础的投资知识,多咨询身边的专业人士,正确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切莫因一时冲动被骗入局。
二、不轻信不明身份的机构或个人
要了解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对于主动找上门的所谓“投资商机”或“营销人员”要小心谨慎,不要盲目地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多方确认认真考虑后再行动。社会公众要坚决远离不具有相应资质、超范围经营、经营异常或自称公司在境外接受监管的机构。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等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
三、不轻易投资不透明、不了解的产业或项目
遇到投资集资类宣传,不要受到宣传误导盲目投资,要认真了解产业或项目的资质许可、经营模式、真实性、资金去向和获利方式等,考虑自己是否了解市场行情、市场规律和潜在风险,做到看不懂的业务不触碰,没有说清楚风险点或看不透风险的产品要远离。不要被各种噱头迷惑,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总之,无论非法集资过程中如何花样百出,不法分子的最终目的都是想方设法套取公众财产,非法据为己有。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保护个人财产免受侵害,广大群众应始终保持清醒理性。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表示,非法集资一般都满足四个特征,即“非法性”,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公开性”,通过相关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和给付回报;“不特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银保监会消保局今天还披露了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黄金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黄金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没有金融业务资质的一般工商企业。自2007年起,该公司依托其经营的多家实体金店,通过媒体、传单、门店宣传、业务员对客户营销等方式,与不特定的人员签订内部福利协议、委托信托协议、金银/黄金/白银制品买卖合同等各类投资理财协议,并允诺收益向社会吸收资金。在单位账户被管控后,以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在分公司、营业部设立POS机继续吸收社会资金。集资款项被肆意分配,随意处置,主要用于购买房产、土地、高管发薪、支付店面租金、个人挥霍等。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有关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处刑罚并处以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返款集资参与人。
案例二: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在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高息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网络、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利诱性宣传,进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除部分集资款用于返还本息、支付工资、宣传费用外,其余大部分集资款均被肆意挥霍,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有关犯罪人员已被法院判决,接受法律制裁。
(原题为《中国银保监会:防范非法集资要做到“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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