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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七部门联合整治“类住宅”:黑名单上的企业将被限制拿地
为预防和遏制建设项目变相改造为“类住宅”行为,10月15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建设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预防建设项目变相改造为“类住宅”全链条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意见截止时间为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该《办法》适用于厦门市内的商业、办公、工业、物流仓储类建设项目预防变相改造为具有居住属性和居住功能的“类住宅”的全链条管理。区政府为监管和维稳第一责任人。
在源头防控上,《办法》要求,商业、办公、工业、物流仓储类建设项目应采取单独供地和非单独供地两种供给方式。加大商业、办公去库存和通用厂房建设力度。属于单独供地的工业、物流仓储类建设项目应采取常规使用年限和缩短使用年限的供给方式。
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增加禁止条款,对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此类项目改为“类住宅”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宗地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
工业、物流仓储类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增加禁止条款,对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以租代售、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宗地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
资源规划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及建筑功能对建筑方案平面设计进行合理性审查。这包括:
(一)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诸如“公寓”、“卧室”、“客厅”、“阳台”、“厨房”等类住宅功能描述;
(二)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必须集中设置;
(三)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及燃气等管道;
(四)商业用途建设项目,其分割单元每层套内计容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宜超过4.5米,大于300平方米的,建筑层高不宜超过6米;
办公用途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最小分割单元的设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米;
(五)工业、物流仓储类建设项目的生产性用房,平面布局中货梯及客梯应于建筑端头集中设置,对主要柱距小于9米或主要柱距不规则的,应进行重点检查;建筑层高超过4.0米的自然层,其建筑立面不得设置上下两排窗。
涉嫌改建为“类住宅”的行为一经立案,相关部门应及时通过防控管理信息平台告知属地区政府,区政府应立即启动联合查处、处置机制,组织各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二)停止批建、复工;(三)停止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四)停止竣工验收备案;(五)停止产权登记;(六)停止对施工现场供水、供电;(七)停止燃气入户;(八)冻结该项目账户。
若企业已进行立案查处、限期未整改到位的;整改后再次违法违规的;或涉嫌犯罪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推送至信用厦门信息平台。资源规划部门应对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控股公司,限制其参与本市土地市场交易。建设部门应将参与违规行为的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列入黑名单,并及时从市中介网上服务大厅上清退或禁止其参与行业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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