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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15起侮辱国旗刑事案件:对侮辱国旗行为决不姑息

陈磊/法制日报
2019-10-16 07:15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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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旗上飘扬着国家尊严,爱护国旗就是在守护国家的尊严,侮辱国旗就是在贬损国家的形象,这会降低国家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影响人民群众对国家的认可,最终会危害到国家的整体利益

●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针对实践中时有发生的违反国旗法的行为,一方面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增强国旗法的执行力;另一方面亟需对国旗法进行完善

国旗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一个小伙子爬上小区铁门,将插在门上的一面国旗旗杆掰断,然后将国旗扔到地上,不但用力踩踏国旗,还对着国旗小便。

这起发生于浙江省杭州市的侮辱国旗事件一经公布,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就在此事发生前一日,吉林省辽源市一名网民因在微博上发表侮辱国旗等言论被刑事拘留。

近年来,我国已经发生多起侮辱国旗事件。《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仅中国裁判文书网5年来就发布15起侮辱国旗刑事案件。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国旗是我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针对实践中时有发生的违反国旗法的行为,一方面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增强国旗法的执行力;另一方面亟需对国旗法进行完善。

国旗关乎国家尊严

依法惩治侮辱行为

在杭州市侮辱国旗的小伙子姓李,今年28岁。

根据警方调查,10月7日凌晨,李某某和几个同事喝完酒之后,觉得意犹未尽,又到外面买了3瓶啤酒接着喝。李某某酒后路过杭州市上城区孝子坊,看到一小区铁门上面的国旗,就爬上去折断旗杆、取下国旗,然后用踩踏、小便等方式侮辱国旗。

附近居民发现李某某侮辱国旗后,将其围住质问,同时有居民拨打报警电话。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清波派出所接报后赶赴现场,了解事情经过后将李某某带到派出所调查。

经查,李某某是云南昆明人,事发之前在杭州一家酒店打工。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称自己是酒后失态。

当晚,因李某某涉嫌侮辱国旗罪,上城分局依法已对其刑事拘留。

无独有偶。10月6日,吉林省辽源市也发生一起侮辱国旗案件。

当天晚上,辽源市网民王某达在微博中发布一张图片并发表侮辱国旗言论。图片上,王某达身穿美国NBA某篮球队队服,一手持国旗,另一手拿着打火机,摆出欲焚烧的姿势。他还配文称:“我与球队共存亡。来抓我吧!”

10月7日凌晨,这条微博上了热搜。不久,辽源警方将发帖人王某达抓获。

辽源市公安局称,目前王某达已被刑事拘留,由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办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侮辱国旗事件时有发生,危害不小。

在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剑波看来,国旗上飘扬着国家尊严,爱护国旗就是在守护国家的尊严,侮辱国旗就是在贬损国家的形象,这会降低国家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影响人民群众对国家的认可,最终会危害到国家的整体利益。

“因此,绝不容许任何个人或组织以任何方式侮辱国旗,任何侮辱国旗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治。”王剑波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黄晓亮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对国旗进行贬低或者践踏,伤害国民的爱国感情,因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立法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还在第十九条中进行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条款作了呼应。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不拿国旗法当回事

侮辱国旗时有发生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中,第四点规定:“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底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并没有根据宪法制定关于国旗的专门立法。

1990年6月,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全民国旗意识,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旗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但在司法实践中,侮辱国旗行为时有发生,其中天津市首例侮辱国旗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还入选天津法院2018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

2017年10月3日至6日晚间,被告人吴某某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携带剪刀至天津市河西区两小区内,剪破、损毁悬挂于各楼栋门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将部分损毁的国旗、旗杆丢弃在小区道路及垃圾桶等处。后经统计,被损毁的国旗共计66面。

同年12月19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侮辱国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共场合以剪刀剪坏、损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

被告人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二中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2018年3月21日,天津市二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制日报》记者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4年7月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总计发布15起侮辱国旗刑事案件。

黄晓亮认为,根据刑法规定,侮辱国旗的危害行为成立犯罪,主要要求两点:一是发生于公共场合,对社会公众的爱国感情造成了冲击,也形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造成了社会影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有侮辱的行为举动,刻意贬低或者践踏国家尊严,侵犯国民的爱国感情。

在黄晓亮看来,这些案件时有发生,说明我国过去对国旗保护还不够充分,没有与国家尊严、民族自信相结合,相关法律本身也没有起到足够严厉的震慑作用。

王剑波认为,国旗法实施至今已29年,仍有不少人不拿国旗法当“法”。在这背后,一是有关公民和组织的法律意识不强,二是宣传教育不到位,三是对国旗法的执行不力,“当然,国旗法的执行不力也与其本身的不足有关”。

“虽然国旗法对行为人在公共场合故意侮辱国旗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其他违反国旗法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王剑波说。

完善法律责任规定

爱旗教育刻不容缓

就在10月7日,江苏省太仓市高新区派出所还查处了一起侮辱国旗案件,男子印某被行政拘留10日。

印某交代,他在10月6日吃晚饭时喝了点酒,酒后步行回家途经一小区北门时,看到小区围墙边插着一排国旗,他出于无聊,随手用打火机点燃一面国旗的一角。

目前,印某因涉嫌在公共场合故意侮辱国旗,被太仓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在王剑波看来,此类事情频发恰说明亟需加大国旗法执法力度,实践中违反国旗法的行为亟需治理。

“国旗法的执行关系到国家尊严的维护,以及民族情感的凝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国旗法的有效执行。”王剑波说。

王剑波建议,一是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公民的护旗爱国情感与法律意识;二是要加强和规范执法工作,及时惩处违反国旗法的行为;三是完善国旗法关于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力执行。

黄晓亮也认为,解决问题的有效之道还是加强教育。国旗代表国家,是国家的象征,关乎国家尊严和民族自信,能起到团结国民、增强民族凝聚力的积极作用,而不是简单的一面旗子。有关部门应当在全社会进行爱国教育、爱旗护旗教育。

“对违反国旗法的行为,不能疏忽和放纵,视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黄晓亮说。

(原题为《对侮辱国旗行为决不姑息》)

    责任编辑:张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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