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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万元债务变3.2万?温州中院独家回应个债清理首案

澎湃新闻记者 张若婷
2019-10-12 17:24
来源:澎湃新闻
财经上下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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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温州市平阳法院顺利办结,“214万元债务只需还3.2万元”成为媒体报道焦点,10月11日,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独家采访时对案件进行了梳理与解释,也对温州市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的经验与意义进行了介绍。

据介绍,该案件中债务人蔡某背负的214万余元债务来自其此前担任股东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蔡某在该企业持有30%的股权,由于公司破产时未尽到清算义务,所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调查,在整个执行过程中蔡某没有逃废债的行为,蔡某目前就职于另一家企业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并“象征性地”持有这家企业1%的股权(该企业共2名股东,蔡某实际出资额5800元),蔡某从现就职的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

此外,蔡某身体长期抱恙,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入不敷出,通过债权人会议的质询等环节,4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对其生活困难现状表示理解和同情,最后一致同意最终的清偿方案: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债务清理方案如何形成?债权人为何同意豁免?

陈卫国表示,本次案件的个债清理程序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即债务清理方案必须要所有债权人都同意才能通过,如果有债权人不同意,那清理方案就需要修改调整或不通过,“所以这个案件中不存在投反对票的债权人,但同时这也增加了管理人和法院的工作难度,我们要尽可能地引导好,达到一个平衡点,债权人要认可法院与管理人的财产调查结果,也要有同情心。”

据“温州中院”微信公众号,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文图均来自“温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据悉,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属于基本破产制度,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中,管理人将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的函,也就是调查令,管理人凭调查令核实当事人的财产,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等信息。

事实上,作为本案管理人的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不仅对蔡某本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也对其配偶胡某某进行了调查,据温州中院介绍,本案的财产调查比较彻底,对蔡某“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等少量财产也做了较详细的调查与统计。

本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蔡某提出清理方案后,债权人曾表示,如果蔡某收入提高了是否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债务进行偿还。管理人就此提出了方案修改的新意见,在双方协议认可的前提下,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陈卫国表示,此案件的审理体现出公平、诚信的原则,案件办结之后蔡某同样受到监督:据平阳法院,蔡某除了需遵照行为限制令中的要求,每年12月30日前还要向法院申报家庭收入情况与债务偿还情况,还要接受债权人和各界的监督核查。

平阳法院对蔡某发出的行为限制令

温州中院:要激活现有金融机构的债务减免制度

在回应澎湃新闻记者“此案件债权人中是否有金融机构债权人”的问题时,陈卫国表示在蔡某案件中,4名债权人均非金融机构债权人,这一情况使此案件的办理难度有所降低。

据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所撰写的《破产法的温度|从温州个人破产“试点”看改革困境及其应对》一文,金融机构债权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积极性往往并不高,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既面临内部管理问题,也面临业绩考核压力,很少轻易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投赞成票。

这也是温州中院格外关注金融机构债权人案件的原因,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势必涉及到金融债权人的问题,金融机构债权人由于内部管理的原因,常常表示需要“逐级报告”,在债权人会议上难以即时行使表决权。

陈卫国表示,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金融机构在出险企业债务减免方面、特别是在企业经营性贷款的处理上是有一些制度出口的,只是现在没有很好地在个人债务处理上运用起来。

“比如对一部分损失严重的企业经营性贷款,一些金融机构规定可以按一定折扣把它处理掉(不良资产打包转让),我们现在希望针对企业经营性贷款中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也能有一个金融机构让他们享受一个(债务)减免的政策突破。”

推动个人债务处理程序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在蔡某案件后,多名相关领域的学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达了一些担忧,学界有一种声音认为在目前中国诚信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试点有很大难度。

对此,陈卫国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探索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有其重大的政策宣示意义和法律指引功能,同时将推动破产文化更加深入人心。

通过机制建设,向社会宣传一种诚信精神,只要自始至终做诚实的经营者,哪怕失败,仍然有一个制度安排,可以让其有重生的机会和可能;我们通过法律适用指引大家,光有朴素的诚信意识是不够的,还要有合规的诚信行为,譬如主动履行债务、按时如实申报财产、严格执行限消规定、配合法院执行等等。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也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达了类似观点,徐阳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以下两点关系:

其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普遍实施,本身就是征信体系和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失权与复权本身就是征信制度的范畴。

其二,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可以加快推进或者说是倒逼征信制度和个人诚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徐阳光认为,只有在实践中清理社会不良信用,恢复市场主体的信用,才能维护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才能让征信制度不至于失真,信用体系不至于陷入无法恢复的死胡同。

2018年11月7日,温州市委印发《关于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把“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改革”列入创建先行区的重点项目,陈卫国表示,这是十分具有前瞻性的决定,对很多虽经营失败却有创新创业能力的企业家来说,通过制度安排,其中“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将会有“涅槃重生”的机会。

对于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为何发生在温州,陈卫国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表示,温州的民营经济较发达,商业风险的意识也比较强,债权人对待确无履行能力债务人的态度要比我国其他地区宽容许多。

“破产是投资失败、经营失败的结果,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来说都是如此,温州具有一种天然的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形成的土壤,在我们没有做个债清理之前,执行过程中也有很多双方达成和解的情况。”陈卫国说。

多名破产法执业者表示,与个人破产程序不同的是,个人债务清理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温州法院推行的改革,具备一些个人破产的要素,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破产程序,是在现行立法框架内实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因此,司法机关只能用“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拗口词语来替代表达。实践的试错和探索,可为将来的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基础和积累素材。

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对我国法制建设意义重大,为那些诚信的债务人提供了另一种出路。

    责任编辑:李跃群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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