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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港碳九泄漏案一审涉事企业8人获刑,部分被告人将上诉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2019-10-11 16:4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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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福建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官网了解到,该院当日对泉港碳九泄漏瞒报事故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涉事企业8人被判处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禁止涉事企业法人、副总经理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据泉港区法院发布的消息,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表示将提起上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11月4日凌晨,福建泉州码头的一艘石化产品运输船发生泄漏,69.1吨碳九产品漏入近海,造成水体污染。泉港区政府11月14日通报称,泉州市初步认定,该事件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直接影响海域面积约0.6平方公里,约300亩网箱养殖区受损。

事发后,泉州市政府曾召开新闻发布会,市长王永礼通报称,经调查组调查,泉港裂解碳九泄漏事故涉事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严重,泄漏事件发生时存在违规作业。发生泄漏事件后,企业要求中层以上员工统一口径,隐瞒泄漏数量,并恶意串通码头船只统一口径。

2019年6月12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日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泉港碳九泄漏事故8名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依法对东港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仁、副总经理雷某华、常务副总经理陈某芳提起公诉。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东港石化公司员工徐某清、刘某山、陈某山以及“天桐1号”化工船作业人员叶某彪、林某定提起公诉。

该案经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1日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上述8名被告人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禁止被告人黄某仁自判决确定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四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禁止被告人雷某华自判决确定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责任编辑:薛冬霞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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