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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关键词·监察委员会|新的国家监察体制形成
【编者按】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政治是理解现代国家的钥匙,也是深刻理解日常生活实践的知识和素养。值此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继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首度开设“政治关键词”专栏之后,澎湃新闻再度和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市政治学会联合推出这一专栏,旨在通过解释新闻与生活中的政治关键词,普及政治学常识。
今天的政治关键词是“监察委员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
2016年11月7日,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监察委员会制度,到2017年10月29日试点经验向全国各地推开,再到2018年3月新建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挂牌和成员宣誓。自此,我国形成了新的国家监察体制。
2018年3月,新建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挂牌。 军报记者公号 图
监察委员会,从试点推向全国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和顶层设计,必须慎之又慎。从方案试点到向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采取了一条顶层设计与渐进探索相结合的途径,通过试点积累经验。
第一,从点到面的实践探索。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同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该方案;2017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
其次,改革探索于法有据。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原监察部、原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3月18日,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3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3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机构在北京揭牌。自此,国家监察委员会工作运行与机制完善不断向纵深发展。
练就自我净化的“绝世武功”
有效自我监督是一个国家治理主题和难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通过行动回答‘窑洞之问’,练就中国共产党人自我净化的‘绝世武功’。”他先后在党的十八届六中、七中全会,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以及十八大以来历次中央纪委全会的重要讲话中,阐释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面的思考与举措,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功能设置上,高效整合各类监督资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是塑造一套集中统一、运行顺畅、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工作机构,要解决监督的“九龙治水”分散局面,不仅整合了原来的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而且从权力和资源等方面,以解决反腐力量分散、职能交叉重叠等问题为突破口,统筹反腐败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通过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多维资源,形成监督的强大合力。
法律保障上,实现党内法规和法律体系无缝衔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参与制定和修改多部国家法律,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形成互相配合的关系,衔接司法顺畅高效。例如,2018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创制政务处分,弥补纪、法中间的空白地带。中纪委国家监委起草制定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等30余项法规制度。
监察对象上,消除监督真空地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委员会监督的范围包括各大党政机构和参公机构的公职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六类,涵盖所有使用公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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