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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不强制的“共同育儿假”是个风向标
不过,宁夏妇联有关人员又做出澄清:“共同育儿假”并非硬性规定,而是“鼓励”用人单位这么办。有人觉得这种政策是“空心汤团”“口惠而实不至”,也有人觉得真的给安排10天“共同育儿假”,对于企业用工将是一笔负担。
生育背后还有艰辛的养育和看护:是夜半喂奶时的睡眼惺忪,是孩子生病时在儿科诊室外的焦急等待,更别说在无穷无尽的尿片、奶瓶中折腾……育儿是为人父母者的责任,但人口也关乎国家的前途和未来,堪称“国家大事”,特别是在中国人口红利衰减、老龄化加剧的现实下,通过调整人口相关政策引导、鼓励生育势在必行。
另一方面,养育孩子并不仅仅是妈妈的事,也是爸爸的责任,法规就该有所体现。网络上辣妈对“丧偶式育儿”“婴儿他爸般的熟睡”的吐槽颇多,要让爸爸更多投入育儿过程,也需要政策的倾斜。
在宁夏首倡的“共同育儿假”之外,事实上,爸爸的“护理假”(“伺候月子假”)已经成为很多地方法规的标配,少则3天,长则25天。比如,天津的规定是: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河北为10天;重庆为15天;而宁夏之前规定为,男性在配偶产假期间依法享有长达25天护理假。这些“护理假”都是在全面放开二孩生育之后,对地方人口法规做出的修订,通过政策彰显爸爸对养育孩子的法定责任,也是入情入理的对小家庭的照顾。
生育是一件大事,需要政府、企业与个体共同承担责任,特别是企业的人力成本和鼓励生育的宏观政策之间,应该有良性的互动、动态的平衡。之前“护理假”是地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这次“共同育儿假”却是一种倡导和宣示,还是希望先把这种观念输送给社会,在理念上先行,最后落地生根,而不是直接加重企业负担。
让有生育意愿的公民可以无后顾之忧地生孩子,就需提供生育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实现鼓励生育政策的下沉,精准施策,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打造一个对生育家庭友善、适于“带娃”,同时也兼顾企业利益的社会环境。比如,这次《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还规定,女职工比例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总之,“共同育儿假”哪怕只是鼓励性的规定,依然有着风向标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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