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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10月起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
10月8日,财政部税政司官网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下称《公告》),指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据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与39号公告相比,《公告》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的比例从10%提高到了15%。
据悉,《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公告》明确,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公告》指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今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多次对深化增值税改革、促进减税降费作出政策部署,39号公告指出,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今年9月4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了针对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对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进行修改,仅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据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增值税减税政策效应季度分析报告》,2019年4-6月,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减税额分别为1113亿元、1105亿元和967亿元,合计减税3185亿元,增值税减税将在未来三年左右的时间内持续带动我国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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