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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公开开庭并宣判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
2019-09-29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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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下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诉被告刘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建新出庭支持起诉。

庭审现场 本文图片均来自微信公众号@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这是青岛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后,山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案。案件由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建新出庭支持起诉,青岛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方民担任审判长,李沧区人民政府区长张友玉代表原告出庭。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刘某为牟取利益,为他人处理含油废水,通过位于李沧区的青岛某海水淡化公司北墙外排水沟,倾倒废油8次,共约160吨,最终流入娄山河。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经现场勘验、取样、监测,于2018年7月9日作出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受检水体中石油类浓度为108mg/L”,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标准限值1.0mg/L的108倍,严重危害生态环境。2018年9月26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某处以罚款。

2018年11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各区(市)政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宜,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委托专家针对刘某向水体排放油类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及修复费用等问题进行评估。2019年4月17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委托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与刘某就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因双方磋商未达成一致,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起诉至法院。

同时,李沧区政府向青岛市检察院提出了支持起诉申请。青岛市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认为,刘某排放石油类污染物并流入娄山河的行为,污染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青岛市检察院作出支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起诉的决定。

法庭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建新宣读了支持起诉书,并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

意见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入,生态文明建设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每一个企业或公民,都应增强环保意识,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青岛市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支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向被告追索生态修复费用,目的在于依法督促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人修复环境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给其他违法经营者或行为人以警醒和警戒,切实体现“谁污染,谁治理”的法治原则,进一步规范废物市场处理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发生。同时,与相关方面一道,通过公正权威的司法方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气净的美好家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本案作为全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是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类新诉讼类型。此类案件的起诉主体是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若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以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李沧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严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时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青岛检察院支持起诉、青岛中院依法审判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对惩治损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家利益、倡导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刘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交纳专家咨询评估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某承担。

青岛市检察院、生态环境局,李沧区政府、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相关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50多人旁听了庭审。

思考

检察机关如何与社会各界

共同办理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一是各部门相互配合,市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为法律规定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机关,在其起诉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方式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为行政机关进行磋商和提起诉讼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帮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与检察环境公益诉讼都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提出的具体制度措施。

二是检察机关及时补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在破坏生态环境领域督促起诉的职责,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检察机关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做好补位,通过公正权威的司法方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与行政机关形成环境保护合力,共同保护青山绿水,守护美丽中国。

三是合理发声,宣传到位,起诉不是目的,而是通过起诉依法督促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人修复环境,并给其他违法经营者或行为人以警醒和警戒,切实体现“谁污染,谁治理”的法治原则,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市场处理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发生。与身边的群众一起,依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气净的美好家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018年9月25日,青岛市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第二部分中的(四)明确赔偿权利人:市政府作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政府可指定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市)政府或有关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市政府及其指定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市)政府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中的(五)开展赔偿磋商: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事宜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市政府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原题为:《山东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公开开庭并宣判,青岛市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起诉》)

    责任编辑:李敏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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