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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正定古城保护条例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9月28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河北省首部古城保护专门法规,从2019年10月1日该《条例》正式实施起,正定古城保护将有法可依。
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石家庄和正定知之深、爱之切,2013年8月24日对于正定古城保护作出了重要批示,“充分肯定近年来正定古城保护工作。要继续做好这项工作,秉持正确的古城保护理念,即切实保护好其历史文化价值。”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到正定调研,提出明确要求。2018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将正定古城保护立法正式列入2019年度立法计划。
“制定《条例》是依法保护古城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传承发展的现实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据统计,正定1994年被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现有国保9处、省保6处、县保23处,馆藏文物7672件,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近年来,正定古城保护成果有目共睹,但一些破坏古城古建的行为由于缺乏地方性法规约束,未能有效处理。因此,把古城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古城保护的力度,也更符合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对于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实现古为今用,提升古城品位,打击违法行为,促进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立法工作启动后,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了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教科文卫工作领导和正定县委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双组长”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了以教科文卫委员会、正定县和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专家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先后数次召开各方面座谈会和论证会。6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一审。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工作专班,对《条例》逐条逐句进行集中修改。8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该《条例》将每年8月24日定为“正定古城保护日”,并首次建立正定古城保护名录制度,规定了正定县文物、规划、住建、园林等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调整古城保护名录,报正定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规定,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建立保护档案,并分类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污损保护标志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和相应的处罚。
该《条例》在古城土地利用方面强调应当与正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协调一致,根据正定古城保护需要,可以有序疏解非古城功能。外迁腾退的房屋和土地,优先用于古城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时规定,正定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管理和利用是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条例》在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古城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运用智能化、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古城保护的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构建数字古城;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古城民居和古城建(构)筑物的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古城保护方面更加体现人性化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条,分别对古城道路设置、交通出行、交通工具、群众文化生活及商业活动、商业业态等各方面均做出了详细规定。
(原标题为《 我省出台首部古城保护专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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